关于印发《清镇市2018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兑现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431342 成文日期:
文 号: 清府办发〔2018〕200号 发布时间: 2018-11-09 13:59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市直有关部门:

《清镇市2018年度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兑现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镇市2018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资金兑现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财政厅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实施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折通”集中发放的通知》(黔财基〔2018〕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镇市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折通”集中统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发〔2018〕141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通过国家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逐步优化生态公益林布局,完善森林生态功能,有效解决林农收储利益和生态保护的矛盾,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补偿原则

1.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2.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享受国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农的林地面积、标准和金额进行公示。

3.补偿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直补到户的原则,通过农民补贴网“一折(卡)通”的方式直接全额发放到林农,确保林农直接受益。

二、实施内容

本方案实施内容是对国家公益林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

(一)资金来源

1.《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黔财农〔2018〕292号)。

2.《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黔财农〔2018〕133号)。

(二)补贴对象

补偿对象为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并同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履行了管护责任的林农,方可享受国家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三)补贴依据

1.《贵州省清镇市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

2.《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

3.《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1〕4号)等有关规定。

(四)补贴标准

权属为国有补助9.75元/亩(按上级下达资金测算每亩实际补助标准为9.29元/亩);权属为集体和个人补助14.75元/亩。

(五)补贴方式

2018年国家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涉及个人的由县财政局通过农民补贴网“一折(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涉及各村集体、国有林场的,资金使用方案批复后,由生态局将资金拨付到各村集体、国有林场帐户。

三、发放程序

(一)兑现批次

2018年,我市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面积176927.4亩;2002年退耕还林生态林纳入补偿面积为17776.5亩;同时需补兑现2015-2017年工程征用后“占一补一”补偿面积810.17亩,因此,201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分三批发放。

第一批:全市国家公益林面积176927.4亩,补偿资金2573800元,补贴标准:权属为国有补助9.75元/亩(按上级下达资金测算每亩实际补助标准为9.29元/亩),共6500亩,补偿资金共计60375元;权属为集体和个人补助14.75元/亩,共170427.4亩,补偿资金共计2513425元。(实际补偿面积采取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原则)

第二批:补兑现2002年退耕地还林生态林17776.5亩,资金113476.7元,补贴标准:6.38元/亩。

第三批:补兑现2015-2017年工程征用后“占一补一”资金34630.39元,补偿面积:2017年810.17亩、2016年803.27亩、2015年751.27亩,补贴标准:14.75元/亩。

(二)兑现程序

补偿兑现程序如下:

1.资料核实。各乡(镇)按照本辖区的国家公益林界定资料,认真整理公益林兑现清册、指导各村集体编制资金使用方案,仔细核实公益林兑现清册涉及林农的“一折(卡)通”等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将各村兑现花名册、资金使用方案在所属行政村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提出申请。兑现花名册、资金使用方案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各乡(镇)林业站将复核后的国家公益林兑现花名册(需2份,一份是电子文档,一份是乡(镇)政府签字盖章的花名册)报乡(镇)财政分局,同时上报市生态局;资金使用方案报(乡)财政分局审核后,由(乡)镇上报市生态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国家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申请,乡(镇)财政分局按相关申报程序上报县财政局。

3.补偿兑现。各乡(镇)上报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财政局对兑现资金涉及个人的通过农民补贴网“一折(卡)通”兑现给林权所有人,但必须按管护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管护任务。涉及集体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林业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批后将各村集体资金拨付到各村帐户,各乡镇要督促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及分配制度,监督好资金的使用。涉及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由市林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后安排使用。

四、组织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为保障全市2018年国家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工作的顺利完成,成立我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生态文明建设局主要领导、市政府办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各乡(镇、社区)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镇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办公室在市生态局,由市生态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局分管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社区)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主体,由行政正职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部门职责

各乡(镇、社区)负责基础数据统计、核实、变更、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公示等,指导各村完成集体资金使用方案的编制;清镇市生态局负责基础数据的汇总和审核,村集体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财政局负责兑现资料的审核及资金的准备和兑现。

(三)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目的是彻底解决补偿资金发放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事关林农切身利益,对我市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各部门、各乡(镇、社区)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事求是,认真扎实地完成工作任务,绝不允许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敷衍塞责、应付了事走过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事关广大林农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土安全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各乡(镇、社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形成强大合力,推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资金监管

国家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生态局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资金管理与监督,对全市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对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乡(镇)进行通报,对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涉及挪用、贪污补偿资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做好政策宣传

全市要大力宣传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相关政策,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媒体和LED屏幕等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公益林宣传活动,各乡(镇)可利用群众聚集的赶集天开展宣传,现场发放公益林政策宣传的小册子和纪念品,现场宣讲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实现全民知晓,有效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四)强化林权纠纷调处

在开展国家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工作中,部分国家公益林因长期的林权林地纠纷始终无法完成兑现,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大调处力度,努力争取化解林权纠纷。按公益林资金兑现的要求,因长期的林权林地纠纷无法完成兑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召开专题会议,以“村财乡管”方式统一打入村级账户,明确资金监管责任,并对纠纷公益林地块落实管护责任,待纠纷解决后,方可按相关程序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9日印发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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