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431285 | 成文日期: | |
| 文 号: | 清府办发〔2018〕125号 | 发布时间: | 2018-07-31 15:33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市有关工作部门:
《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31日
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
按照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和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清镇市实际情况,2018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如下:
一、租赁补贴
(一)申请范围: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并在本市范围内居住的家庭或单身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范围居住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或持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二)收入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单身人员月收入3000元以下。
(三)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家庭或者单身人员在本市范围人均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四)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1.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10元/平方米;
2.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
3.保障人口数:单人户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按2人计算,2人以上保障家庭按实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认定人口数计算。
4.租赁住房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收入困难标准的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5。
二、实物配租
(一)符合上述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保障家庭或单身人员,结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可申请轮候政府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结合政府统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对本市范围有稳定就业的职工,符合上述住房困难标准,可由用工单位代表职工申请。
(三)本标准实施前不领取租赁补贴且已纳入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仍按《关于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标准进行复核。
三、园区和高中等院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其范围内的职工、教职工的住房困难,入住家庭情况由园区或学校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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