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431272 | 成文日期: | |
| 文 号: | 清府办发〔2018〕106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25 09:27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市有关工作部门:
《清镇市2018年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5日
清镇市2018年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抓好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整改,推动我市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8年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目标,坚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进一步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属地负责、多方联动、强化监督、全民参与”的原则,针对入河排污口管理不规范、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经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加强监管为手段,强化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建立起权责明确、制度健全、监控到位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区域管理和部门管理、部门联动相结合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协调机制,制定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方案,建立水质恶化倒排、污染来源追溯机制。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清理并整改各类违规入河排污口,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入河排污口管理协作机制,实现我市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现成立清镇市2018年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唐樾(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施春旭(市水务局局长)
袁志东(市生态局副局长)
成 员:郭忠旺(职教城管委会主任)
彭松(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邓延旭(市委办副主任、市农业局局长)
卢建华 (市财政局局长)
杨溢 (市住建局局长)
陈劲 (市工信局局长)
雷刚(市国土局局长)
熊希(市交通局局长)
黄海林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廖云忠(红枫湖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兰大贵(物流新城管委会主任)
曹兴亮(红枫湖镇镇长)
卢启刚(站街镇镇长 )
曾庆康(卫城镇镇长)
陈进 (新店镇镇长)
陈贤驰 (犁倭镇镇长)
唐玉坤 (流长乡乡长)
李忠明 (暗流镇镇长)
姚念 (王庄乡乡长)
黄诗平(麦格乡乡长)
肖国波(红塔社区主任)
黄涌(百花社区主任)
王家军(红新社区主任)
李鸿燕(巢凤社区主任)
张真元(新岭社区主任)
陈静(时光社区主任)
杨国书(乡愁社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清镇市2018年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市水务局局长施春旭任办公室主任。
四、任务措施
(一)集中整治、取缔各类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
整改目标1:结合市水务局、生态局已登记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清镇市入河排污口排查名录》,并逐一核实:是否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是否通过市生态局或贵阳市生态委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是否通过市水务局或贵阳市水务局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逐一核实排污口建成时间、排污规模、监管情况(完成时限:2018年6月15日前。责任单位:水务局、生态局)。
整改目标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编制具体整治方案,拆除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迁建、拆除或关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缓冲区内的入河排污口(完成时限:2018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水务局、生态局)。
整改目标3: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要求设置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措施,结合黑臭水体治理、河道治理等工作进行整治和规范。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同意、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由市水务局记录和取证,报市人民政府,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同步对所属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前。责任单位:水务局,生态局。配合单位:工信局、国土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局、农业局,各乡、镇、社区、管委会)。
(二)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整改措施:1.开展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对2002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进行登记。2.规范入河排污口审批。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要求设置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对符合要求的,按权限补办手续,纳入日常监管。对已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或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环评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责任单位:水务局,生态局)。
(三)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
整改措施1: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17〕153号),实施清镇市范围内布局规划任务,落实禁设排污区、严格限制排污区,优化全市沿河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依据禁止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范围,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区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限期进行治理;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严格监管,不断规范提升(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水务局,生态局。配合单位:住建局)。
整改措施2:完成全市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清理登记工作(完成时限:2018年8月31日前。责任单位:水务局,生态局)。
整改措施3:加快推进娃娃桥污水处理厂、争旗冲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对通过涵闸、泵站等方式排放废污水的,尽快实现雨污分流,综合整治污染源(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水务局,生态局,住建局)。
(四)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整改措施:根据省水利出台的相关规定要求,对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实行规范化建设管理,实行“竖牌子、立杆子、开口子”等规范建设、常态化监督管理。把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和规范化建设作为水污染防治、中小河流治理、水系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的重要任务,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并长期坚持。责任单位:水务局,生态局,住建局)。
(五)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整改措施1:把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作为河长制的重要任务,明确各级河长监管责任。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将整改任务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健全辖区内入河排污口台账,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信息的系统录入(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水务局、生态局。配合单位:各乡、镇、社区)。
整改措施2:待贵阳市生态文明委发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指导意见后,编制清镇市监督性监测方案,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日常检查;对于环保监督性监测未覆盖的入河排污口,水务局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口,按照满足监测要求进行整治,发现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等情况,及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要主动接受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管,涉及入河排污口的监测信息应同时报送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监测体系;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全覆盖(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生态局,水务局)。
(六)开展水功能区达标建设
整改措施1:将制定的清镇市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方案纳入地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合理调整废污水排放去向,对水质不达标水功能区的入河排污口,采取截污、合并与调整等综合治理措施,调整后的入河排污口须符合水功能区管理相关要求(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生态局,水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社区)。
整改措施2:对水域水质影响较大的入河排污口,结合有关规划和自然地理条件等,采取提标改造、人工湿地、生态减污等措施,降低入河污染负荷。有条件开展中水回用的,督促建设项目施工方制定明确的中水回用方案,减少废污水入河排放量(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生态局,水务局)。
整改措施3:按照行政区域内限制入河排污控制指标,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限制纳污总量的,提出限排减排方案,包括污染源头治理、提高排放口尾水排放标准、实施排放口生态湿地深度处理等,保证河流水质控制断面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生态局。配合单位:水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乡(镇、社区)管委会要把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作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长制、“水十条”等的重要任务,明确河长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建设、设置审批、监测监控、监督检查、规范整治等工作中的责任,确保清镇市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专项行动工作顺利推进。
(二)健全协作机制。市水务局、生态局、住建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入河排污口与污染源排放单位的对应关系,落实监管要求,共同做好清镇市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专项行动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动态核查,逐步建立入河排污口自查工作机制,实行常态化、规范化、动态化管理。从2018年6月起,生态局每两个月要将整改工作进展报送水务局,报送时间为第二个月的2日前;水务局当月5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当月8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书面报送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四)严格考核问责。把专项检查整改落实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长制”、“三条红线”管理指数测评、“水十条”等考核内容。对工作滞后、组织不力、成果不符合的单位,按照河长制工作等相关要求进行问责。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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