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023379 | 成文日期: | 2018-06-07 |
| 文 号: | 清府办发〔2018〕93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07 09:00 |
| 发布机构: | 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是 |
各社区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清镇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7日
清镇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结合清镇市实际情况,划定我清镇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制定我市禁燃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示范样板区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大气点源和面源污染、优化城市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合理科学划定禁燃区范围,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完成清镇市禁燃区建设。严格控制在禁燃区内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清镇市人民政府统一划定辖区内禁燃区,并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低保困难群众清洁能源置换补贴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辖区内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由中心城区向周边社区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清镇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要求,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
是指清镇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清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
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
1.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清镇市禁燃区区域范围(百花路时光贵州段至御府壹号段—金清大道时光贵州段至百马大道四季贵州段—滨湖路御府壹号段至百马大道四季贵州段合围区域),面积共计1800681平方米(180.0681公顷)。
附图:辖区行政区域图,禁燃区图。
原则:空气质量三类区
六、保障措施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
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对逾期继续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社区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百花社区等市直有关部门及所属社区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三)市督办督查局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将予以通报。
(四)加大禁燃区建设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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