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避险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3747549 成文日期: 2022-06-07
文 号: 南府办函〔2022〕33号 发布时间: 2022-06-07 14:10
发布机构: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内容概述: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明区

突发性地质灾害避险预案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避险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快速、高效、有序做好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022年6月7日

南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避险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避险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黔府办函〔2015〕12号)、《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黔府办函〔2019〕56号)、《贵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筑府办发〔2020〕11号)、《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筑府办发〔2015〕98号)、《南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府通〔2018〕4号)、《南明区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南府办函〔2020〕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避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避险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及社区服务中心为主的管理体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2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

2.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险情等级     受威胁人数        预估经济损失

特大型       >1000人         >10000万元

大型         500-1000人      5000-10000万元

中型         100-500人       500-5000万元

小型          <100人         <500万元

3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1  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避险指挥部

发生小型(Ⅳ级)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后,立即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避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政府区长或区长委托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指挥部下设各专业处置组进行现场处置。区指挥部的职责是接受区委、区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各项指令;领导、指挥、部署、协调地质灾害避险工作。

3.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地质灾害的避险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的成因、险情进行分析论证,建立监测系统,并提出趋势判定意见,及时制定避险方案,灾民紧急撤离路线、安置地点。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消防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实施避险救灾,配合指导灾民紧急撤离。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救援及灾区的电力、水、气、通信保障的协调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加建筑、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城镇和村镇建设导致地质灾害的避险救灾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按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要求,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中优先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受地质灾害威胁贫困群众搬迁至安全地带。

区水务局:参加因水利工程等导致地质灾害和自然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避险工作。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分局:保障避险人员、物资的运输道路畅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加地质灾害危害管养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垃圾填埋场、渣土运输治理管控涉及的建筑工地以及其它市政、环卫基础实施安全的避险救灾工作。

区委政法委:参加、协调铁路工程项目期间工程活动导致地质灾害,自然原因导致地质灾害危害铁路交通安全的避险救灾工作;协调铁路工程项目期间,铁路建设方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道路畅通及负责灾后对铁路毁坏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加本行业矿山、企业因工程活动和自然原因导致地质灾害的避险救灾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迅速组织急救车辆,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区民政局:负责对突发事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员提供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中死亡人员作好遗体处理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作好群众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避险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企业因工程活动和自然原因导致地质灾害的避险救灾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部门参与避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办理灾后重建项目的立项等相关手续。

区生态分局: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次生环境突发事件的避险处置工作。

区民宗局:参加宗教管理领域内因工程活动和自然原因导致地质灾害的避险救灾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药品救济物资供应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受灾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救险工作。

上述部门管理职能如有调整,由承接管理职能的部门继续履行该职能调整部门的地质灾害避险防治责任。其它未列入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为避险救灾工作做好服务。

3.3  专业处置组的建设和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区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置:

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主要职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避险处置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避险处置工作,协调调配避险处置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减灾救灾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管分局、区民宗局、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统计、分析受灾情况,提出减灾救灾措施,制定避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各乡、街道办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避险救援方案,报救援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制定并实施防止地质灾害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统一指挥施救队伍,迅速开展现场避险处置,伤员转运工作等。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区公安分局、各乡、街道办

    成员单位:区交管分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组织好特殊人群的疏散安置,维护安全区域内的稳定和治安。迅速对灾害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维护灾害现场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卫生救护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等

主要职责:负责设立现场医疗救济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转送医院救治,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

6)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各乡、街道办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

主要职责:负责避险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及生活、医药等后勤保障;负责避险救援的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畅通等。

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区信访局、各乡政府、街道办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区民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融媒体中心

成员单位:各乡、街道办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灾难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播放疏散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技术保障单位及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避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

4  预防和预警预报机制

4.1  信息监测

4.1.1  监测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区自然资源部门积极会同区水利局、市气象局逐步建成与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区政府有关部门、乡(社区)连接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1.3  速报时限要求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乡、街道办必须在10分钟以内以电话形式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局,按照地质灾害(险)情级别即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分别在事发后25分钟、40分钟、50分钟、60分钟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局。超过规定时限1小时的为迟报,超过24小时的为漏报,超过48小时的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为谎报。乡、街道办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及区自然资源局对灾情核实后,立即按市规定程序及时报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

4.1.4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地点和时间、灾害起因灾害类型、灾害规模、气候条件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应对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影响范围等。

4.2  预防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乡、街道办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结合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实际情况,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及受威胁人数、经济损失等,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防灾责任人。

4.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各乡、街道办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避险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于已造成建筑工程破坏与坍塌或者危及建筑工程安全的地质灾害,区住建部门应当参与研究避让、预防、治理的对策。

4.2.3  “防灾明白”、“避险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街道办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放到村(居)民手中。

4.3  预警

4.3.1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和气象、水务主管机构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政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各乡、街道办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鼓励报灾报险。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有关单位、有关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时,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相应的自然资源部门。

4.3.2  地质灾害预警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预警险情级别,按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4.3.3  发布预警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区政府报请省、市批准后按照相关要求发布。

黄色预警由区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自然资源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发现、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险情和灾情所在地乡、街道必须作先期处置。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区政府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救援工作。

5.1.2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避险救援工作。

5.1.3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区自然资源局要及时报请区政府同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避险救援工作。

5.2  处置措施

5.2.1 各乡、街道办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避险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避险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2 突发地质灾害现场避险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乡、街道或相应避险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避险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避险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5.2.3  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援。审计、检察部门对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3  终止避险响应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抢险救援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重建的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建恢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  避险工作保障

7.1  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7.1.1 避险队伍由受灾所在地的干部、群众和灾点的企事业单位、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等人员组成,一旦发生灾害时,当地政府应作先期处理,必要时区人武部抽调民兵、预备役人员,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公安消防大队,共同参加抢险救灾,区卫计局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员。

7.1.2 物资储备。民政、农业、粮食、商务、卫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药品和其它生存求助所需物资等。

7.1.3避险救灾所需车辆等由铁路、交通部门视情况组织安排;应急通信、灾区动力照明等由通信、电力等单位负责准备。

7.1.4资金筹备。各乡、街道应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按照自筹为主、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紧急征用抢险救灾物资。

7.1.5 紧急情况下可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和物资。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险防治信息网,将地质灾害防治逐步纳入大数据管理,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

7.3  技术保障

由区自然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技术保障队伍,会同专家技术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避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车辆。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也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车辆。

7.4  演练、宣传与培训

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避险演练。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乡、街道应组织各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区突发地质灾害避险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避险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街道办的避险预案应当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突发地质灾害避险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2年。

9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避险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注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制定部门

本预案解释由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发布的《南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避险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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