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562503 | 成文日期: | 2021-10-12 |
| 文 号: | 南府办函〔2021〕65号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22:26 |
| 发布机构: |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 内容概述: | |||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2日
南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在区政府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有序推进。建立区政府“放管服”工作、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政府各行政机关)
(二)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一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6号),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属于本级本部门权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二是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要实行告知承诺制,区政府各行政机关要积极梳理事项,报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制定《南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在区政务服务网公布,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我区目录根据《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的调整或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动态增减事项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府各行政机关)
(三)确定适用对象。申请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未作出过虚假承诺,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信用已修复的,申请事项属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告知承诺制台账,对办理情况进行统计。(责任单位:区政府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四)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区政府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如上级已制定本系统行政机关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文书格式、办事指南的要严格执行,如未制定的本部门要探索制定。行政机关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申请人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要将本机关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南明区政务服务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本部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下载。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责任单位:区政府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五)加强事项监管。加快信用监管,贯彻落实创建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各部门负责跟踪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并记录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按照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严格执行或制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重要要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免于核查的范围。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做好日常监管,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在收到实施单位的协助调查函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协助义务,不能履行要书面函告。对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区政府各行政机关)
(六)推进数据共享。及时准确归集、录入、保存、推送申请人信息,扎实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在为政务服务、数据核查等提供可靠信息的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秘密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区政府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区政府有关部门)
(七)强化风险防范。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书面记录工作,研究解决方案。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告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和相关服务市场、媒体等途径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作为印证资料存入办理事项卷宗,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探索引入责任保险,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责任单位:区政府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八)加强培训宣传。区司法局组织对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重点内容培训,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内设法制部门要对本部门具体实施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区政府各行政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挖掘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政府各行政机关)
(九)强化督查检查。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要运用容错纠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免除责任或减轻、从轻处理。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督办督查局、区政府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区政府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向区司法局报告,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
附件:南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共印120份)
附件:
南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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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行使层级 |
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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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市(州) |
县(市、区、特区)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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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审批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有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南明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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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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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南明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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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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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师资格认定 |
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体格检查证明、思想品德鉴定、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南明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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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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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一次性支取 |
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南明区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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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
适用于参保人死亡、继承人一次性支取已死亡人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款项余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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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南明区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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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行政协助 |
适用于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就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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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核准支付 |
出生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南明区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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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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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二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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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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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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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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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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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部门间按照职责依法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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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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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部门间按照职责依法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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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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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部门间按照职责依法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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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经营场所证明。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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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部门间按照职责依法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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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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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部门间按照职责依法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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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南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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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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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南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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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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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南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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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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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南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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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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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 |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南明区自然资源局(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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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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