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指定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解表的通知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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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2-23 文件有效性
文号 修府办函〔2024〕40号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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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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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各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平台公司: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15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气〔2023〕1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履行噪声监管职责,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指定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指定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解表

序号

内容

条款

法  律  内  容

职责部门

1

绿色

护考

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本条款由教育等主管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实施。

2

夜间施工证明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其他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等因施工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情况进行核实,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2.生态环境部门:对因环保设施建设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情况进行核实,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3.公安交管部门:对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4.其他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对一些特殊需要必须连续夜间施工作业的项目进行核实,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3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第二、三款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此条款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4

淘汰设备和工艺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施工单位使用噪声严重超标设备的行为依法行使处罚权。

5

违法建筑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此条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自然资源、发改、住建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在规划、立项和施工许可等环节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6

建筑施工噪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此条款由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涉及项目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7

建筑施工噪声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此条款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履行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自动监测和按照规定公告等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其他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等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其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落实涉及项目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8

社会生活噪声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1.第一项、第三项涉及到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内容,娱乐场所超时经营的,由文旅部门行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2.第二项涉及到本法第六十三条内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3.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

社会生活噪声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1.第一项、第二项涉及本法第六十四条等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2.第三项涉及本法第六十六条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

3.第四项涉及本法第六十五条内容的由公安机关行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使处罚权。

4.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

社会生活噪声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1.市场监管部门:对居民住宅区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行为的监督管理。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本条款涉及的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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