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 |
var wzly = ‘2023-12-21’; |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文号 | 修府办函〔2023〕64号 | 发布机构 |
var wzly =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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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修文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修文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防范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应对。
2.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启动响应,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动物免疫、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风险及时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实行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机构
1.成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制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农业的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职责:县防制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重大政策,组织发布动物疫情相关重大信息等。
2.县防制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贯彻落实进行检查、督导;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和紧急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预备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开展疫情调查和诊断、采集病料、流行病学调查和追踪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根据疫情情况提出疫情处置建议方案;指导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区域范围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实施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同时负责定点屠宰场(厂)点的管理工作。
(2)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动态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媒体对相关情况进行正面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县应急局: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运转枢纽作用。
(4)县发改局:向国家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突发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建设;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相关重点项目实施。
(5)县公安局:协助查处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对疫区封锁前已输出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追踪调查;保障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6)县民政局:负责因动物疫情遭受损失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组织开展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人员相关补助发放,以及协调县辖区殡仪馆及时接运、处置死亡人员遗体。
(7)县财政局:组织筹措应由政府负担的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相关经费,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8)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协助和服务突发动物疫情中死亡畜禽及相关物品无害化应急处理项目环评办理等工作。
(9)县交通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应急人员、应急物资等及时运送;配合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协助查处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对疫区封锁前已输出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追踪调查。
(10)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县商务局:在突发动物疫情流行期间,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动态,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12)县卫健局:指导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防护、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等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置人畜共患传染病,按相关要求报告和向县农业农村局通报,并由县防制指挥部通报相关部门。
(13)县市场监管局:对畜禽肉及肉制品食品生产、销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督促做好畜禽肉及肉制品管理工作,禁止生产经营未经检疫的畜禽肉及肉制品,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肉及肉制品行为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14)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排查监测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规范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并通报相关部门。
(15)县工信局:负责疫情处置期间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单位),根据县防制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二)县防制指挥部办公室
县防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配备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时指挥部的指挥平台。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收集和分析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督促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扑灭疫情的措施;统一调配应急物资、药品、疫苗、组织人员等,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收集分析突发动物疫情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县防制指挥部报告,向成员单位通报。
(三)乡(镇、街道)级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日常管理和疫情处置善后工作。
(四)县级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时,县防制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县防制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县防制指挥部副指挥长、县防制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疫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县防制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疫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根据疫情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社会维稳、后勤保障、疫情调查、善后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县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要组建临时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并为县级现场指挥部成立提供相应保障。
(五)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
由县乡(镇、街道)具备兽医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请市农业农村局专家作为技术指导。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出建议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响应级别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技术工作。
三、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应对事件的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连片呈多发态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连片呈多发态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4.暴发疯牛病、猪链球菌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农村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农村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4个以下。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5个以下。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行政村(社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行政村(社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6.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四)一般重大动物疫情(Ⅳ级)
1.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
2.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四、动物疫情监测、预警
(一)风险分类
突发动物疫情风险包括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风险,以及本县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并呈流行蔓延趋势的疫情风险。
(二)风险监测
建立完善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各乡(镇、街道)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核查疫情信息,发现疫情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疫情隐患。
(三)风险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县防制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情况、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1.I级和Ⅱ级预警
发现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风险时,由县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向可能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地区发出红色、橙色预警,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根据县防制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的疫情通报,疫情发生地毗邻的乡(镇、街道)可启动应急响应,向本辖区内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区域发出预警。
2.Ⅲ级预警
发现较大级别动物疫情风险时,由县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向有关乡(镇、街道)发出黄色预警。
3.IV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向辖区内相关区域发出蓝色预警。
(1)辖区内发生动物疫病,可能出现暴发流行;
(2)在监测中发现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样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评估,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
(3)毗邻县(市)发生一般级别动物疫情,可能危及本县的。
4.预警响应
各级指挥机构办公室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组织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加强排查监测,研判发展趋势,做好应急处置准备,派出应急专家组赴相关区域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5.解除预警
根据疫情的发生、流行和应对情况,适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风险消除后,由原发布预警的机构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应措施。
6.疫情确认
县防制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人员到现场指导疫情处置,并按照规定采样送检。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立即采集样品送市、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需送农业农村部指定兽医实验室进行确诊的,按照规定采样送检,由农业农村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重大动物疫情。
五、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一)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或疑似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时,都有义务立即向县防制指挥部办公室或县农业农村局及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最短时间内派出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和初步确认,确认为临床疑似疫情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信息首报及首报内容
特别重大、重大和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疫情,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农业服务中心必须及时将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动物种类、日龄、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诊断初步结果、饲养场(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可能受疫情影响的区域、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等按规定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对详细情况一时不清楚的,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接报发生较大级别疫情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必须在2小时内逐级向省、市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三)信息日报
自确认为疑似疫情到解除封锁期间,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日报在首报基础上增加每日的扑杀、排查、检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疫源追溯等工作情况,于次日9时前报县防制指挥部办公室;未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按县防制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四)处置情况报告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12小时内,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疫情处置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报后12小时内,报市农业农村局。一般(Ⅳ级)及以下级别的突发疫情(敏感的除外),无需首报和日报;待现场处置结束后,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处置情况报告。
(五)先期处置
1.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生可疑或疑似动物疫情的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易感畜禽及其产品、污染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扑杀措施。
2.确认疫情处置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时,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挥机构办公室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县防制指挥部报告疫情情况,提出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调配所需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毗邻区域发生疫情的处置
毗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生突发疫情有可能被危及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应向本级防制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对处置
(一)应急响应
疫情确认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专项应急预案。
1.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启动I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在省、市人民政府及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启动Ⅱ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较大动物疫情,由县防制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启动Ⅲ级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一般动物疫情,启动Ⅳ级响应,由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
1.I级和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时,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较大(Ⅲ级)疫情确认后,由县防制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委托县防制指挥部发出启动应急响应指令。
(2)应急准备:本预案启动后,县防制指挥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防制指挥部,县防制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维稳组、后勤保障组、疫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宣传报道组。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县政府和县防制指挥部对疫情处置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研判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当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扩大应急的建议。
①综合协调组:负责情况沟通、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准备和报送等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并为开展处置工作提供相应保障。(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和各工作组,具体负责疫情处置相关文件、资料的准备、审核和发布,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等工作。参与部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联系县直相关单位,审核上报信息,对接市农业农村局。)
②现场处置组:负责疫区内易感畜禽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被污染的用具、圈舍、道路等进行消毒。(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开展疫情处置工作。参与部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技术指导。)
③应急专家组:负责判明现场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指导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排查、疫情调查等工作。(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专家指导现场处置、疫情调查等工作。参与部门:县卫健局,负责组织专家指导对疫区相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对封锁消毒点、疫区人员和环境的消毒工作。)
④医疗救护组:对疫区内密切接触发病畜禽的人员和参与疫情处置人员开展人畜共患病排查,负责各封锁消毒点及疫区内的人员、车辆消毒工作,负责处置现场其它医疗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参与部门:县卫健局,提供技术指导。)
⑤社会维稳组:负责疫区的封锁、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参与部门:县公安局,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⑥后勤保障组: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做好处置期间的保障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参与部门:县发改局,负责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和申报工作;县财政局,筹措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疫苗等应急物资采购、调拨;县公安局和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障。)
⑦疫情调查组:负责疫情调查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追踪溯源。(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疫情发生原因的调查分析,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追踪溯源。参与部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技术指导和协调,具体负责疫情原因调查分析;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助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追踪溯源,打击违法犯罪。)
⑧善后处置组:负责做好疫情排查、监测,受威胁区紧急免疫;现场处置结束后、解除封锁前疫区的监控和消毒以及疫情损失评估等工作。(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总负责。参与部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技术指导和协调,具体负责损失评估;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等单位协助。)
⑨宣传报道组:负责管控舆情,防止任何人员违规录制、发布与疫情相关的信息。(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宣传报道材料的审核、签批。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负责管控舆情;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
(3)现场应对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4)终止程序:较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防制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防制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解除封锁
①解除封锁的条件:疫区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在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紧急免疫。
②解除封锁的程序: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后,再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验收合格,由发布封锁令的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委托县防制指挥部发布解除封锁令。
(6)新闻报道:县防制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向新闻媒体提供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宣传材料,县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3.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农业服务中心的建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调查上报县人民政府,抄送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处置评估
疫情处置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从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应急处置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报告;对疫情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系统回顾总结,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善后处置
1.疫情补偿: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扑杀补助规定,综合考虑当地物价水平,确定补偿数额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2.抚恤和补助: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因重大动物疫情导致的特别困难户实施救助。
4.保险: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等工作。
5.恢复生产: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八、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物资保障
1.交通、通讯工具:各级指挥部要配备应急工作用车、采样车、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并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2.应急防疫物资:县、乡(镇、街道)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足量储备相应的疫情处置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3.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可依法向社会征集交通工具及其他应急需要物资。
(三)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发病及同群畜禽由国家按规定给予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四)科普宣传
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用广播、电视、微信、报刊等多种形式,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五)应急演练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疫情状态下,县、乡(镇、街道)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有计划地每2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活动,提升预备队应对处置疫情的能力。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和更新
1.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编本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根据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应定期组织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检测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水平。
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镇、街道)二级预案体系。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修文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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