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 |
var wzly = ‘2022-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12-27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文号 | 修府办函〔2022〕94号 | 发布机构 |
var wzly =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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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文物保护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文物保发〔2021〕37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修文县文物审查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文旅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党史研究室、县民宗局、县档案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
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文旅局县文物管理所,由县文物管理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文物审查委员会各部门成员如遇职务变动,继任者自动履行相应职责。届时将邀请省市文物部门相关领导或专家到会指导。
二、主要职责
文物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名录和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名录;审核、确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和保护措施;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推进中的重大矛盾问题;统筹、指导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审查新增加和补设的审查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文物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审查委员会议定的事项;牵头起草审查委员会综合性文件;协调推进文物保护重点工作;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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