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的通知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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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0-14 文件有效性
文号 修府办函〔2022〕77号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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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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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部门、县各人民团体、经开区管委会: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修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修文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编制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相关专项规划。

第四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涉及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或者县政府融资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县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企业类型具体为:

(一)总资产10亿元以上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

(二)总股本1亿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六条县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1000户(含1000户)以上的征收决定。

第七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第八条资源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第九条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附件:1.修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2.修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3.修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

      4.修文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5.修文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工作规则

附件1

修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促进决策的执行,提高重大事项决策水平,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行政决策,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估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作出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修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的政府决策。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群体访谈或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式采集整理信息;

(二)采取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究;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评估方法加以综合分析评估,得出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完成,应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决策评估的相关信息、对决策作出调整的建议及理由。

第十条 县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审核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修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修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的政府决策。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主动或者应邀参与本县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等环节并发表意见的过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相关措施,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保障、鼓励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过程。

第六条 根据决策事项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其他有效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草案、制定依据及其起草说明;

(二)决策承办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以召开座谈会、协商会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众代表参加,并在座谈会、协商会召开5日前,向参会公众代表送达决策草案、制定依据及其起草说明等材料。

第九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具体程序依照《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执行。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在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或者群体中抽样问卷调查,了解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问卷调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问卷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明确、易懂。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自行组织民意调查,也可以委托统计部门或无利害关系的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对象不得少于100人。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以公开征求、听证以及其他方式获取的意见建议,应当如实整理、分类汇编、研究论证,制定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并在决策出台时同步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形式;

(二)决策起草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以及公众意见的概述;

(三)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的理由。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县政府办公室不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县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会同县政府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决策公开和宣传解读工作,要提升解读的多元化,除文字解读材料外,尽可能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等方式同步进行解读,提高公众知悉度,促进决策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公众认为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负责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单位在收到意见或者建议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修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修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的政府决策。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等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的一系列相关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单位统一负责档案归档工作。

第四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移交决策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等工作;其他配合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决策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

决策承办单位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决策草案归档材料接收、整理、装订、录入、存储、保管和利用等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调查研究、草案拟订、研究修改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完整过程。

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等形式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加人员、意见建议、分歧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录音整理材料等一并归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登记制度和参与决策人员确认制度,将有关会议的通知、议题、议程、安排、纪要等作为实行登记制度的基础材料,将会议纪要等决策记录材料的征求意见、审查把关、审定签批等环节作为实行决策参与者确认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主要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以文字、图表、音像等表现形式并通过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进行固定和留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

(二)决策草案涉及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职责权限的职责划分或者任务分工的依据。

(三)决策内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理由说明及有关单位复函。

(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听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规定资料,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八)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

(九)档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和责任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全过程记录有关材料按照不同决策事项单独立卷保存,并在决策草案办结后次年第一季度向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者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

归档时交接双方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审查归档材料质量,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收登记的交接手续。归档材料在完成交接后由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承担组织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及其他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部档案统一由责任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集中进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档案的数字化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逐步推进卷件融合管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应当统筹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其载体属性进行存储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涉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利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4

修文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效进行评估,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修文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机关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 废止或者继续执行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组织进行后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实施已届满两年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 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七)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 他情形。

第五条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实施、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起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后评估责任单位;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合法性标准,即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 政策文件规定相一致,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职权与 职责、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当,具体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可操作性标准,即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 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要求建立的 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规范性标准,即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

(五)实效性标准,即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第七条 评估机关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将后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实施。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形成阶段。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由其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主要方式、步骤时间安排、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可在相关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

(二)开展评估调研活动。针对调研要点,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三)开展分析比较工作。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汇总分析。评估工作小组就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评估意见。

(二)撰写评估报告稿。评估工作小组根据梳理出的初步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稿。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后评估采取主要方法。三是后评估结论,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今后有效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等。

(三)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初稿。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初稿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改进管理等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报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结论在报告批准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

后评估报告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有关机关根据后评估报告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纳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修文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提出和处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请人认为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审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县司法局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具体事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县司法局在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具体事务时,需要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应当配合。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第五条 县司法局受理、审查和处理符合以下条件、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审查。

(一)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各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经开区管委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审查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第七条申请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审查申请: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八条 提出审查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

申请人提交书面审查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审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或通信地址;

(二)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建议审查的具体内容;

(三)建议审查的理由、依据;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审查申请的日期。

第十条 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备案审查机构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且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审查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审查申请自县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二)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其他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

(三)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作出处理的;

(四)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审查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五) 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

(六) 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当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机关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起草、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配合县司法局做好相关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县司法局对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相违背,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三)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县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提出审查申请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二)申请人撤回审查申请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异议审查的;

(四)异议文件或者具体条款被制定机关或有权机关宣布失效、撤销、废止、修订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链接:

http://www.xiuwen.gov.cn/zwgk_5667434/xzfxxgkml/zcwj_5667444/zcjd_5667446/yspjd/202210/t20221026_76906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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