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 |
var wzly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文号 | 修府办函〔2021〕19号 | 发布机构 |
var wzly =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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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修文县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修文县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动行政权力规范化运行,提高全县行政事项的法治化水平,推进行政合法性工作的审查机关、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流程标准化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197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2020 年修文县政府系统效能提升工作行动方案》,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坚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事项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2021年底,实现全县合法性审查工作标准化建设,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全县各项行政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审查范围
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决策、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制定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等政务事务合同签订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三、审查措施
(一)具体审查内容
1.行政决策
(1)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决策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2.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
(1)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主体是否适格;
(2)审议事项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审议事项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3.行政规范性文件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2)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
(3)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4)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缩减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5)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4.经济社会等政务事务合同
(1)合同签订、违约责任的设定、争议处理条款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2)是否有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3)是否有违规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的担保;
(4)是否以行政机关名义经商办企业,参与企业经营;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二)送审材料
1.行政决策
(1)决策及起草说明;
(2)决策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3)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举行听证会相关材料、专家论证结论及其意见研究采纳情况说明、风险评估报告;
(4)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2.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及起草说明;
(2)审议事项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3)审议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需提交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举行听证会相关材料、专家论证结论及其意见研究采纳情况说明、风险评估报告;
(4)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3.行政规范性文件
(1)草案送审稿;
(2)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评估论证结论、主要内容、对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行政措施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等;
(3)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
(4)征求意见情况。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未采纳意见说明等;
(5)起草部门集体审议意见;
(6)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4.经济社会等政务事务合同
(1)合同草拟稿;
(2)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
(3)合同的背景材料。包括合同文本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风险论证的情况、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
(4)合同涉及的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材料。
(三)审查程序
合法性审查基本程序为:提请—审批交办—初审—实施审查—拟制审查意见—复审批准—意见送转—文本修改完善。
1.合法性审查由司法局根据合法性审查事项的送审机关提请或者修文县党政相关负责人批办要求启动程序,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拟提请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分转呈办。
2.司法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送审事项是否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或者送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对不属于审查范围的予以退回;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送审机关补充完善资料,补送资料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3.对符合范围和要求的审查事项,司法局要及时指派政府法律顾问实施审查,涉及重大事项的提交法律顾问团队研究审查。
4.合法性审查应当拟制书面审查意见书,载明审查过程、审查情况、具体意见建议等内容。合法性审查应于收到提请审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事项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超过8个工作日。
5.涉及重大或民生领域的合法性审查,由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6.合法性审查事项的送审机关在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时对送审事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全县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对合法性审查工作亲自过问,亲自部署,确保合法性审查的“应审尽审”。
(二)加强经费保障。全面推进合法性审查标准化建设,指导配强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申领公职律师证;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财政保障力度,将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团队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严肃纪律规定。合法性审查内容多为全县各行政机关尚未对外公开的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外泄露工作中接触、知悉的秘密,违反规定失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四)做好示范引导。注重发挥修文县“1+4+n”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参与合法性审查的作用,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查工作通报制度、建议纠正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强化民主监督作用,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性。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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