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市级政府及组成部门;贵阳市 所属领域: 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3〕85号 公布日期: 2013-09-17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13-09-17

$(“#SXQ”).html($(“#SXQ”).text().substring(0,10));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及《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年第1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0〕3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多管齐下,构建齐抓共管的救助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贵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落实流浪乞讨人员巡查制度、通报制度和例会制度,并负责向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的职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把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制。对流浪乞讨人员人数多、街头乞讨数量大的地方,要下达督查通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救助、教育、管理、服务和打击违法犯罪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四)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级各相关部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将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认真分析救助管理工作形势,研究工作对策和措施;定期编发救助管理工作情况通报,报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工作不力或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明确职责,开展人性化救助管理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工作。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整合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的力量,负责本地区特别是城市主干道、车站、机场、广场、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公园、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繁华街道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窗口等地段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劝导、搜救,将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强讨强要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等非法乞讨行为进行管理和打击。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的作用,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城市广场、车站、机场、酒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告知劝阻、引导服务工作。

(二)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对构成犯罪的诱骗、拐卖、残害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残疾、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组织、操纵和教唆流浪乞讨的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负责及时受理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权益保护的案件。

(三)市文明办:负责编印有针对性、适合流浪乞讨人员阅读的思想道德建设书籍,组织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等工作。

(四)市关工委:积极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五)市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认真做好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督查检查等相关工作,确保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市救助管理站的管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护送工作,对无法查清其本人或亲属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供养或安置。同时,积极配合城管、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搜救管理、解救打击、医疗救治等工作。

(六)市公安局:要加大胁迫、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乞讨,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基层公安派出所要配合社区做好网格化管理。要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七)市城管局:重点做好主城区“严管街道”及沿线重点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搜救和管理。督促指导各区(市、县)城管部门依法处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和随意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加强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和管理工作,对乞讨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强行讨要、扰乱社会秩序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在窗口地区、繁华地段、重点街路、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八)市卫生局:负责指定市、区(市、县)两级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2),并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患病人员的收治工作。

(九)市教育局:负责落实“控辍保学”措施,指导学校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学、返学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和返校学习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予更多关爱,防止流浪和反复流浪乞讨;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对受助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积极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文化知识教育、心理辅导等特殊教育模式。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贵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畴,对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购买乘车凭证等方便。

(十二)市司法局:依法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十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根据当年救助管理情况,调整经费预算,实行动态管理。

(十四)市法制局: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相关修订工作,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十五)市民族宗教事务委:依法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在民族和宗教信仰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十六)团市委:牵头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力宣传未成年救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未保委成员单位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帮扶工作;发挥共青团员和青少年作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七)市妇联: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的长效机制,利用市妇联流浪儿童救助关爱工作站和反家暴庇护中心对流浪妇女、儿童进行帮扶和关爱。

(十八)市残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浪残疾人的救助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流浪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

三、强化管理,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正常乞讨行为。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条款规定,对下列行为进行及时处置或予以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以恐怖、残忍表演等方式乞讨的行为。

2.胁迫、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3.在机动车道上拦截车辆以擦车乞讨、坐卧匍匐、恶意假造或裸露残疾状态等方式强行索取讨要;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以及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4.违反有关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用乐器、物品及其他声源,通过吹奏、敲击或扩音等方式乞讨,制造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二)依法打击扰乱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救助管理机构要密切关注内部治安动态,对以求助为借口和受助人员暴力性、团伙性的闹事,公安部门接报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确保救助管理机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和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及时处置或予以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求助为借口到救助管理机构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管理机构秩序,威胁、伤害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损毁、破坏救助管理机构设施的。

2.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期间,违反救助管理机构有关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管理机构秩序、伤害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的。

四、突出重点,强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加强重点区域的救助管理。城区主要街道、景区及繁华商业区、车站、广场等场所为流浪、乞讨、露宿重点管理区域,实行重点救助管理。

1.市、区(市、县)两级城管、公安部门要加强重点管理区域的救助管理,加大重点区域违法乞讨行为的打击力度。

2.各级各相关部门在重点区域执行公务时,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分类予以施救:

1)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被胁迫、诱骗、利用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人员,可拨打110电话,由110指挥中心通知辖区城管或属地公安派出所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实施保护性救助。

2)发现身边无人照料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浪乞讨人员,劝解其在自愿求助的前提下,主动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也可拨打110电话,由110指挥中心通知辖区城管或属地公安派出所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由救助管理机构对其实施帮扶性救助。

3)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可拨打110电话,由110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实施特殊性救助。

(二)加强重点时期的救助管理。在发生可能造成流浪乞讨人员重大伤亡的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严寒酷暑等气象灾害,火灾、危房等紧急情况,以及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巡查和搜救力度,确保城市面貌良好和社会秩序稳定。

五、加强领导,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整合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力量,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齐心协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乞讨行为时,要注意工作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救助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揭露和谴责职业乞讨行为中的各类骗术和违反道德与法律的行为,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爱心观和同情观,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职业乞讨、违法乞讨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严格督查考评和责任追究。市委政法委要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考核内容,认真检查落实。市督办督查局要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流浪乞讨现象严重和预防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工作不力的区(市、县)和市直相关部门,及时下达督办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市监察局要对各级各相关部门履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在救助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拒绝救治延误救治时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原创文章,作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103837.html

(0)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头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一篇 2013年9月16日 下午9:58
下一篇 2013年9月17日 上午10:58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