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 |
var wzly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19-04-26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文号 | 修府办函〔2019〕22号 | 发布机构 |
var wzly =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内容概述 |
var nrg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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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经开区管委会,县各工作部门:
现将《修文县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修文县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实施方案
为提前完成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确定的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的工作目标,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23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升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实现“最长5个工作办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为目标,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背水一战的决心,狠抓政府统筹、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窗口统一、业务融合、队伍建设,奋力打造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改革贵州升级版。2019年6月底前,实现将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查封、异议、更名更址、预告等登记业务即时办。要全面推行一次办、一门办、一窗办、一网办,积极推广不见面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持续提升群众和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二)落实国家、省级整改要求。一是整改国务院大督查中指出的不动产交易、征税、登记有关问题,重点解决办事环节多、办理时间长、申请材料复杂三项问题。二是整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中指出的强制群众重复签订合同、转嫁不动产测量费用、不动产交易征税登记串联办、非住宅和企业房屋核税征税不方便等问题。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不动产登记涉及面广,事关千家万户,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将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各工作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沟通、同心协力,共同推进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的落实。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办理。要严格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设置土地交易审批(备案)、房屋土地分开登记、不动产测量实地确认等于法无据的环节;不得要求群众和企业重复签订合同,提供婚姻状况具结书、委托资料真实证明、抵押物价值认定书、有无产权证说明、二手房交易确认书等于法无据的资料。
(三)坚持精减程序、为民服务。要打破部门壁垒,坚持能简则简,能减少的环节、资料,通通减少;能共享的信息,坚决不要群众提供;能自行完成的工作,决不设成前置条件。坚持能并则并,变部门串联办为部门并行办。坚持能快则快,坚决提速办,能当天办、即时办的,当日办理。
三、组织领导
为强化工作领导和组织保障、成立修文县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朱启军(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朝惠(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李 丽(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 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
朱 波(县税务局局长)
成 员:顾继红(县委编办主任))
杜明华(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岳 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罗成贵(县司法局局长)
刘文霞(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刘向峰(县邮政局局长)
佘 毅(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刘明航(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佘毅同志、刘明航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任务分工
(一)县政府办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部署调度此次改革优化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具体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国务院大督查涉及的优化工作流程、精简办事环节、简化申报事项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贵阳市改进的问题。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开展优化工作流程、精简办事环节、简化申报事项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完成房屋登记电子数据整合工作,确保整合后房屋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牵头整改强制群众重复签订合同问题、转嫁不动产测量费用问题;负责强化“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自愿选择事宜。
(四)县税务局负责配合开展优化工作流程、精简办事环节、简化申报事项工作;负责牵头整改非住宅和企业房屋核税征税不便问题;负责将核税、缴税业务纳入“一窗式”后台办理或线上办理,不再直接面对群众开展税务工作,配合解决不动产交易征税登记串联办问题;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将二手房交易核税依据来源调整为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五)县财政局负责对改革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负责依法指导改革所需工作资源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负责会同发改部门清理、规范登记领域涉及的相关部门、环节的收费。
(六)县委编办负责理顺各关联部门职能边界,协调处理部门间职责重复交叉问题。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参与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清理、规范登记领域涉及的相关部门、环节的收费。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落实不动产登记劳务派遣工作,并在队伍稳定、人才留用方面予以政策保障。
(九)县司法局负责对改革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对精简的工作环节、事项进行法律依据审查。
(十)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不动产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和“一窗式”集成套餐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确保窗口软、硬件达到规范标准;负责及时对接县级实体大厅建设与省市网上办事平台建设事宜,避免资源重复投入;负责配合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网上办事系统建设工作。
(十一)县邮政局负责协调邮政服务企业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展证书邮寄业务合作。
五、工作措施
(一)优化服务流程。不动产交易征税登记工作环节要从营商环境评估的5-7个办理环节优化为3-4个。不动产交易征税登记工作简化为受理、审核、发证三个环节。具体措施为:一是住建、税务部门通过部门间联办机制,将房源核验、交易合同信息采集、备案、核税、缴税等有关业务纳入登记受理环节,后台即时办理完毕,不再单独面对群众开展服务工作(部门自有业务除外)。二是申请人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直接继续办理后续业务,不得要求群众办理不监管相关申请审批手续。三是不动产登记部门要简化预审、受理、审核程序,合并预审、落宗和咨询程序,将现行的3审办,区分难易、风险程度,优化为即时办、当场办、1审办、2审办,缩短办理时间,要将登记缴费环节纳入发证环节,实行同地、同步办理。四是实行办事容缺受理机制,并全面清理和减少登记前置条件,坚决杜绝部门间互为前置条件。五是大力推广线上服费、邮政发证等便捷方式,避免群众再次跑路。
(二)压缩办理时限。不动产交易征税登记工作时限要从营商环境评估的19.9天缩短到5个工作日。具体措施为:一是“一窗式”受理(含住建、税务部门业务)实行即办即转,单件受理时限不得超过40分钟。二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时限(含登簿、缮证)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档案、证书移交窗口不得超过0.5个工作日。三是需开展实地查验、有公示期等法定最低办理时限的登记业务按规定时限执行;待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挂件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四是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计入办理时限。五是公布实施即时办结、立等可取、当日办结、限时办结等各类型业务目录,接受群众监督。六是细化数据铁笼监控规则,对办理时限进行全流程监管,强化业务质量与办理时限双项考核。
(三)简化申请资料。不动产交易征税登记申请材料力争从营商环境评估的18.7份缩短到5-6份(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具体措施为:一是按上述要求再次梳理整合国土、住建,税务三部门业务所需材料清单,凡无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材料,一律取消。国土、住建、税务部门申报表要整合为1份,填报事项要做到简单明了、方便群众。二是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个人房屋信息等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二手房交易信息,不再要求群众和企业备案、确认。凡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由信息产生部门完整、准确、实时地共享给不动产登记部门。三是住建、税务部门原则上不再收取纸质资料,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收件后,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共用受理资料。四是要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征税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形成申请材料的正面清单,在办事大厅和互联网上公开,方便群众知晓、社会监管。
(四)深化“一窗式”服务。一是加大“一窗式”服务窗口建设力度,增加窗口总量,合理分流办事人群。二是优化 “一窗式”服务质量,严格实施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的工作要求,真正实现群众“只排一次队、只到一个窗口、只交一次件”的受理模式。三是要将不动产登记各项业务清单化,梳理申请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方式。申请资料由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收取,统一公示办事时限,实现只进一扇门、只交一套资料、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让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五)推进信息共享交换。一是2019年4月30日前,县住建局应将房屋登记电子数据的数据结构详细描述文档提供给县自然资源局,并主动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房地数据整合工作,确保整合后房屋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形成空间位置一致、逻辑关系正确、历史信息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支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办理。在此之前,县住建局应向县自然资源局开放房屋管理系统,支持不动产登记提速增效。二是县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纸质档案,抓紧开展扫描整理、已入库的房屋登记数据的比对工作,确保2019年上半年完成比对工作,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登记数据准确率达100%。三是各信息来源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主要业务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明确的来源和渠道,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主动配合信息需求部门改进共享方式,统一共享标准,建立完整、准确、即时的信息互通共享工作体系,实现不动产登记、户籍、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减少群众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个人房屋信息和企业证照等申请资料、证明程序,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
(六)加强登记队伍建设。要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临聘多、薪酬低等问题。要认真评估队伍和业务的需求关系,及时充实不动产登记工作队伍,满足业务需求。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教育培训适当开展人员轮岗,强化业务培训、传帮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动产登记领域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采取前后分离、收办分离、限时办结、超时处罚、绩效奖励等措施,切实化解权力寻租廉政风险。
(七)做好技术服务支撑。县自然资源局要积极推行“互联网十不动产登记”服务,即“互联网预申请、内网审核、现场核验发证”的“最多跑一次”服务。抓紧开展“不动产登记不见面”服务,将不动产登记平台延伸至银行,群众就地申请,银行前台受理,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后台审核,在银行完成抵押登记、融资贷款服务。
(八)加快清理历史欠账。县自然资源局立即开展城镇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工作,重点补足住宅区缺失的土地权籍数据。2019 年上半年完成所有城镇建成区的补充调查工作,形成完整的房地权籍调查数据,重点确保老旧小区房屋全部落宗,消除房屋不能落宗对不动产登记的制约。要全面梳理、分类汇总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因行政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能把责任推到群众、企业,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为群众、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因申请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小产权房”,要严格依法查处,防止通过登记合法化。
(九)完善交易合同签订模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精神,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由交易双方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网签后,自行下载打印制式合同。二是县住建局要在服务大厅设置窗口,提供现场人工打印制式合同服务。三是县住建局要在服务大厅设置自助打印设备,提供现场自助打印制式合同服务。
(十)优化核税征税服务。一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税务逐步推进核税信息来源调整工作。二是非住宅和企业房屋核税征税业务纳入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集中办理,并推行排行全类型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税收“一窗爱理、并行服务”模式。三是待省级不动产登记平台转用工作完成后,加大税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渠道建设,进一步强化征税、登记业务衔接,提升业务办理效能。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要对标对表,不动产登记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进一步细化年度、季度目标任务,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具体到人,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和要求,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干部培训。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要加强不动产交易征税登记人员能力培训,注重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培训,确保队伍风清气正、廉洁高效。要创新培训方式,走出去、请进来、传帮带、实战培训,提升法律运用、登记业务、系统操作等各方面能力,确保登记申请办得快、办得对、办得好。
(三)监督检查。县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工作任务全面进行督查。坚持以查促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跟踪督导,被检查部门要认真整改,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切实改进工作。
附件:1.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主要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2.不动产登记业务压缩时限目标任务表
附件1
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主要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表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方式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需求部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
自然资源部门 |
|
3 |
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
4 |
当事人约定预告登记的合同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
说明 |
第2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第4项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已约定预告登记的,可不提交。 |
|||
表2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需求部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
自然资源部门 |
|
3 |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
4 |
主债权合同(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
5 |
抵押合同(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
说明 |
第2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第5项如主债权合同约定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 |
|||
表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需求部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4 |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自然资源、税务部门 |
|
5 |
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
6 |
房屋平面图、宗地图(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
7 |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
申请人提交或通过税务部门共享电子凭证 |
税务部门 |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8 |
户口簿(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可向公安部门共享核验 |
税务部门 |
|
9 |
房源证明材料(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税务部门 |
|
10 |
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税务部门 |
|
说明 |
第2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第7项和第9项是在申请时,由税务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第10项为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提供的材料。 |
|||
表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存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房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需求部门 |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4 |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5 |
土地出让合同(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
|
6 |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发票(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
|
7 |
市场准入证明(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
|
8 |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
申请人提交或通过税务部门共享电子凭证 |
税务部门 |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9 |
户口簿(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可向公安部门共享核验 |
税务部门 |
|
|
10 |
房源证明材料(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税务部门 |
|
|
11 |
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税务部门 |
|
|
说明 |
第2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第5和第6项为经济适用房所需的材料;第7项为房改房所需的材料,是指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金的证明材料;第8项和第10项是在申请时,由税务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第11项为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提供的材料。 |
||||
表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设立抵押权登记(一般抵押)申请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需求部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
自然资源部门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
4 |
主债权合同(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
5 |
抵押合同(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
说明 |
第2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第5项如主债权合同约定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 |
|||
备注: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一窗办的申请材料清单,并予以公示。
附件2
不动产登记业务压缩时限目标任务表
|
序号 |
业务类型 |
办理时限 |
办理流程 |
申请方式 |
|
1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网上 |
|
2 |
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网上 |
|
3 |
依法律文书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
4 |
依法律文书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
5 |
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查封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
6 |
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
7 |
在建建筑物查封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
8 |
预查封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
9 |
异议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
10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11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银行 |
|
12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 |
1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13 |
预告证明遗失补证登记 |
1 |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14 |
预购商品房预告更正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15 |
查封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1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17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18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1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20 |
依申请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1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21 |
依职权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1 |
公告—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 |
|
22 |
依申请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
1 |
公告—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 |
|
23 |
依职权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
1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24 |
国有土地(遗失)补、换证登记 |
3 |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25 |
预告抵押权变更登记 |
3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2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遗失)补、换证登记 |
3 |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2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
2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
2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
3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或入股)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
3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授权经营)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
3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
3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3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并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
35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
3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
3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并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
3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割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
3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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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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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新建商品房期房转现房 |
5 |
受理(税)—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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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土地一般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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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土地最高额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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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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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土地及房屋一般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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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土地及房屋最高额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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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预告抵押转一般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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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在建建筑物抵押变更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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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在建建筑物抵押转建筑物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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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土地及房屋抵押变更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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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备注:1.本表所指登记业务为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特殊登记业务另行规定;
2.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流程、时限要求另行规定;
3.各地办理流程更优化的,按更优流程办理;
4.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5.办理流程中(税)表示此项登记业务在受理环节不动产登记部门与税务机关实现并行办理。
6.办理流程中的“受理/核定/登簿”是指受理、核定、登簿都是由受理窗口1人办理,只有1个办理流程。“受理—初审—登簿”是指受理、初审、登簿分别由受理窗口、后台审核、登簿各1人共3人办理,有3个办事流程,其他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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