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修文县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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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2-12 文件有效性
文号 修府办函〔2019〕6号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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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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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有关部门、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修文县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主任:谭永红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委 员:罗 林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朱启祥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何良邻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夏 华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项 江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岳 彬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顾继红 县委编办主任

    杜明华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纯君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赵明军 县民政局局长

    张选云 县统计局局长

    李 俊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

    王钊 县公安局副局长

    朱贵松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劲松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长

    杨忠平 县人民医院院长

    张 坤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人

    晏正芳 县政协委员

    孟 燕 县人大代表

    何庆军 县人民医院职工代表

    田不悔 县妇幼保健院职工代表

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管办在县卫生健康局,由项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统筹协调。

附件:修文县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章程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12

附件:

修文县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6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全面履行政府办医职能。为推动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委)规范运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医管委是公立医院各项重要事项做出专门决策的组织机构,也是县级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出资人职责对公立医院的资产、财务、人事、薪酬、绩效、管理目标、政策投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实行决策和监督。医管委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医管办具体负责。

第二章组成和运行

第三条组成

医管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委员由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编委办、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院职工代表担任。医管委下设办公室在县卫计局(简称医管办),医管办主任由卫生健康局长兼任。负责承办医管委日常事务,完成医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运行

(一)医管委的运行形式是医管会,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主持,研究县级公立医院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医管会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三)医管会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四)医管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须经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后方能生效。

(五)医管会研究决定事项,一般以会议纪要、文件下发。

第三章职能职责

第五条医管委职能职责

(一)统筹部署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各项重点改革任务。

(二)负责研究确定县级公立医院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责成医管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并落实按规划设置的县级公立医院发展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体制机制、人事制度、薪酬制度、政府投入、医药价格等政策措施,为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实施综合改革提供保障。

(三)负责县级公立医院大型设备采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县级公立医院院长选拔聘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负责对医院日常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医院副院长及中层干部任免、内部绩效方案实施、医院成本预算等进行审定,保障医院内部管理体系的公平公正,纠正医院的不当决定,保障医院稳定运行。

(五)负责落实对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绩效奖励、院长奖惩等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医管办职能职责

(一)医管办是医管委的办事机构,在医管委领导下,承担医管办日常工作。

(二)负责落实医管委的决议,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起草、意见征集、正式文件的制作和印发。

(三)协助主任或副主任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

(四)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医管委各种原始记录、凭证、文件、档案资料等。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凡属于县级公立医院资产、财务、人事、薪酬、绩效、管理目标、政策投入等县医管委职责范围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程序报县医管委召开医管会研究同意后实施,未经同意,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决定。

第八条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需要县医管委研究的事项报县医管办,由县医管办根据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医管委副主任或主任审核后,提交医管会研究讨论形成最终决议,并由医管委主任同意后签发。

第九条县医管委研究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而不办,保证县医管委决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第五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委员的权利

(一)依据医管委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二)对县级公立医院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县级公立医院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五)参加医管会,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熟悉医改的同志代为参会并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医管会,依据确定的规则进行有关事项的讨论和发表意见。

(二)对医管会有关议题和决议保密。

(三)委员有义务向医管委举报公立医院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四)收集公立医院相关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医管会研究。

(五)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医管会各项决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章程可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逐步完善。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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