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贵安新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落实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贵安新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落实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领域: 人力资源
发文字号: 筑人社通〔2020〕93号 公布日期: 2020-10-21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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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贵安新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落实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安新区各乡镇人社中心: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将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动贵安新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落实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1日

关于推动贵安新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落实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推动贵安新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有关政策落实,促进贵阳市、贵安新区融合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有关政策主要包括《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暂行办法》、《贵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贵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暂行)》等,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各乡镇人社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贵安新区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

第三条申请和受理。贵安新区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申领对象、申领条件、发放标准以及所需提交的资料,参照贵阳市现行的有关政策执行,由创业者创业所在地的乡镇人社中心受理。

第四条初审。各乡镇人社中心参照贵阳市现行的有关政策进行初审,同时需100%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进行复审。

第五条 复审。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对贵安新区各乡镇人社中心受理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同时需按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并出具复审意见。

第六条 审定。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就复审结果提请贵阳市就业资金联席会议审议。对审议通过的,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召开局务会、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资金拨付。经审定通过的,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给贵安新区乡镇人社中心,由贵安新区乡镇人社中心将资金拨付到申领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贵安新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 申报和受理。贵安新区所辖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贵安新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补贴方式和标准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参照贵阳市现行的有关政策执行,由创业孵化载体所在地的乡镇人社中心受理。

第九条 初审。各乡镇人社中心参照贵阳市现行有关政策进行初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及申报材料报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复核。

第十条 复核和评估。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根据初审单位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审定。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就复核情况提请贵阳市就业资金联席会议审议。对审议通过的,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召开局务会、党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公示和授牌。对审定通过的,在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行文,认定为“贵安新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对被认定为“贵安新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给贵安新区乡镇人社中心,由贵安新区乡镇人社中心将资金拨付到申报机构(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管理。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为“贵安新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推荐参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章贵安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

第十五条“农民返乡创业一次性补助”的申领:

(一)申请和受理。对申请贵安新区“农民返乡创业一次性补助”的返乡农民工纳入贵阳市年度分配名额,所需提交的资料以当年下发的相关通知文件为准,由创业所在地的乡镇人社中心受理。

(二)初审。各乡镇人社中心按照当年下发的通知文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进行复审。

(三)复审。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对贵安新区各乡镇人社中心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提交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审议。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复审结果会同贵阳市财政局进行审议。

(五)资金拨付。经审议通过的,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农民返乡创业之星”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和补助标准。贵安新区的“农民返乡创业之星”的评选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暂行)>的通知》(筑人社通〔2015〕116号)执行,由创业所在地的乡镇人社中心组织评审、推荐和材料报送。

(二)初审和复核。乡镇人社中心对初审合格的报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复核。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在复核和实地考察后提出复核意见,提交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评定和公示。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复核意见会同贵阳市财政局进行评定。对评定通过的,在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证书及按规定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一)申报和受理。贵安新区区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补贴方式和标准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参照《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暂行)<的通知》(筑人社通〔2015〕116号)执行,由创业示范载体所在地的乡镇人社中心受理。

(二)初审。各乡镇人社中心参照《贵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暂行)》进行初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及申报材料报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复核。

(三)复核和评估。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根据初审单位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提交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审定和公示。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复核情况会同贵阳市财政局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在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

(五)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行文,认定为“贵安新区区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并授牌。

(六)资金拨付。对被认定为“贵安新区区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的,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管理。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贵安新区区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贵安新区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贵安新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贵安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补助资金从贵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帮扶资金中列支。所有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和程序进行拨付。

第十九条贵安新区各乡镇人社中心要针对辖区内新增创业实体开展入户调查工作,摸清底数、积极宣传、主动上门服务,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申领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如乡镇人社中心等单位发生变更,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对应的职能职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原贵安新区已经发布的有关“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和“创业孵化基地”等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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