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指导意见

文 号: 筑府办函〔2020〕8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0-22 10:30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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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20〕8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高校,市管企业: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规范工作是宣传和贯彻国家公共服务领域外语标识系列标准,优化提升全市国际语言和营商环境、推进我市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国际交往和对外服务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树立良好对外开放形象,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抢抓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以及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重大战略机遇,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先行区建设,以营造国际语言和营商环境为目标,以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为抓手,高标准、高质量开展我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规范工作,助力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引领。严格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标准中确立的公共服务规范用语及译写规范要求,结合全市国际交往和对外服务的需要,对需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行为进行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在全市推广和普及国家标准,逐步解决我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中拼写和格式错误、语法错误、错译、硬译和不符合外语表达习惯及国际惯例等突出问题。

(三)坚持重点突出。在对外语标识规范设置、译写等提出一般性规范要求的同时,突出对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景区、酒店、涉外活动举办场所等对外交往密集、对外影响较大的重点公共场所的规范设置。

(四)坚持长效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采取政府主导、部门牵头、专家审核、公众参与等方式,规范我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形成运行有效的管理工作模式。

三、工作目标

规范我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使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我市国际化语言环境,为外籍人士营造便利的工作生活氛围,优化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市外事办负责统筹全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外语标识长效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外语标识的设置及使用;负责在官方网站公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国家标准,为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

(二)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外语标识设置、使用活动的日常监测,对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要求的,要督促更换改正,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保障。

(三)交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林业、公安、应急管理、体育、商务、会展、金融、邮政、通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及行业标准要求,会同市外事办将本领域、本行业的外语标识设置、使用的相关规范纳入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对本领域、本行业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或企业依法依规更换改正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公共场所外语标识。

(四)公共场所设置外语标识,应当遵循“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

(五)外语标识要符合合法性、规范性、服务性和文明性的要求。合法性,是指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行为要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规范性,是指外语标识的设置方式、具体内容、译写等要符合标准和基本规范,准确地表达相应信息。服务性,是指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要满足对外交往和服务的实际需要。文明性,是指外语标识的用语要文明,不得带有歧视性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国际惯例。

(六)公共场所标示名称、提供信息,要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外文拼写的通知》(厅办函〔1998〕166号)要求,在设立各类地名标志时,罗马字母拼写一律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形式,不得采用外文拼写。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要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

下列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经营管理者要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1.应急避难场所;2.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3.大型国际活动、国际展览承办及接待场所;4.医院国际医疗部;5.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文化和体育场所。以上领域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根据对外交往和服务的需要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七)现阶段我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主要采用英文标识。按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GB/T31384—2015),A级旅游景区公共场所要设置中英文对照标识。同时按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结合我市对外开放工作重点方向,鼓励设置除中英文对照之外的其他语种,如日文、韩文对照。按照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要设置英文标识。

(八)各地各部门在举办市级以上涉外活动时,如需在重点公共场所和主要街区设置广告牌、背景板、道旗等外语标识,译文需报市外事办审核。

(九)市外事办根据需要聘请外语专家顾问团,为规范设置、使用外语标识以及各地各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咨询、指导等专业意见。

(十)市外事办要加大对国家标准的培训推广,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市民线上有奖纠错、外语志愿者线下纠错等活动,充分动员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外语社团等社会力量参与,营造规范使用外语标识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社会公众可通过市外事办官方网站提供的专设邮箱向市外事办反馈不符合外语标识规范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亦可对本指导意见未覆盖的领域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将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工作纳入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和市委对外开放委员会年度考核内容。市外事办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规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经费保障。

贵阳市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规范工作的经费保障,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安排好外语标识自查自纠以及更换改正等费用。

(三)加强宣传动员。

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大宣传推广国家标准的力度,宣传先行先试的典型案例和好的经验做法,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外语标识规范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人才培养。

我市高校及语言服务机构要发挥优势,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规范发展提供学术支撑和语言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外语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公共服务领域外语人才水平。

(五)加强长效管理。

各地各部门新设置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时,一律按照本指导意见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市外事办会同督查部门定期组织外语专家顾问团开展督查,对未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及改正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并督促按要求整改,形成运行有效的规范外语标识工作机制。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共印5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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