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题: 关于印发《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 所属领域: 人力资源
发文字号: 筑人社通〔2020〕9 号 公布日期: 2020-02-19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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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 号) 精神, 我们对原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2020 年 2 月 19 日

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创业补贴, 规范自主创业补贴、创业 场所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 申领, 提高补贴发放效益, 根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 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项补贴”申领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以下简称人社部门) 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主创业补贴的申请

第三条 自主创业补贴的申领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无户籍地限制。

第四条 自主创业补贴的申领条件: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 1年以上; 已成功申领过“自主创业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同一创业者或同一创业项目只能申领一次自主创业补贴。已申领过其他创业补助的人员,  符合“自主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亦可申领“自主创业补贴”; 申领“自主创业补贴”的人员, 年龄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以提出申请的时间为准。同时, 需缴纳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第五条 自主创业补贴的拨付标准: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离校2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给 予一次性 5000 元的自主创业补贴。

第六条 申领自主创业补贴的人员, 可向工商注册地的街道(乡镇)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领取填写《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创业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验原件。同时, 还需按照身份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验原件; 农民工户口簿能体现是“农业”户的, 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验原件。户口簿不能体现是“农业”户的, 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农民身份证明。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 验原件。

(二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验原件。

(三 ) 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 四 ) 创业者本人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第三章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申请

第七条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申领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各类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无户籍地限制。

第八条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申领条件: 租用符合规划、安 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主要包括房屋、土地等用于生产、 种养殖、办公、从事经营活动的区域等; 已产生的租金并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 已成功申领并全额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的不能重复享受,同一创业者或同一创业项目可累计享受 36 个月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时间可间断。已申领过其他创业补助的人员,  符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条件的亦可申领“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申领“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人员, 申报期限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九条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拨付标准及期限: 对符合申领 条件的人员, 按每月 5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对实际月租金低于 500 元的, 据实补贴, 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可一次性申报 、也可分多个时间段申报 ,补贴发放的具体时间段以实际缴纳租金的时间段为准, 且与已实际经营时间一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累计 36个月) 。

第十条 申领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人员, 可向工商注册地的街道(乡镇) 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填写《贵阳市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 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创业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验原件。同时, 还需按照

身份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各类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验原件; 农民工户口簿能体现是“农业”户的, 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验原件。户口簿不能体现是“农业”户的, 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农民身份证明。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 验原件。

(二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验原件。

( 三 ) 创业场所租赁合同及实际缴纳租金凭据复印件, 验原件。

(四 ) 创业场所租赁方 ( 甲方) 开具的未享受租赁费用减免证明。

(五) 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六) 创业者本人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第四章 “两项补贴”的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自主创业补贴的初审。街道(乡镇) 受理机构接到创业者申请后, 须对申领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并完成 以下步骤:

(一) 登陆“贵州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 (内网) ”进行申领身份查重。

(二) 社会保险缴纳地是工商注册地的需登陆“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申请人

近 (含) 1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纪录, 如社会保险缴纳地非工商注册地的以实地核实经营情况为准。

( 三) 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通过登陆“贵州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 (内网)”查询认定, 如跨地区创业不能通过内网查询的,以实地核实情况为准。

( 四) 实地核实经营状况: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是否正常经营 1 年以上、提交资料是否属实。 如社会保险缴纳地非工商注册地的, 需查看创业者本人近 (含) 1 个月以上缴费记录或凭证。对跨地区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查验《就业创业证》。

(五 ) 要采取“公示”(五天) 等方式对“首次创业情况”进行核查, 并以公示结果为依据, 对公示无异议的初审合格人员录入“贵州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并提交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初审。街道(乡镇) 受理机构接到创业者申请后, 须对申领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并完成以下步骤:

(一) 登陆“贵州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 (内网) ”进行申领身份查重。

(二) 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通过登陆“贵州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 (内网)”查询认定, 如跨地区创业不能通过内网查询的,以实地核实情况为准。

( 三) 实地核实经营状况: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是否正常经营、经营场所有无变更、提交资料是否属实。对跨地区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查验《就业创业证》。

( 四 )对初审合格人员录入“贵州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并提交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两项补贴”的复审。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受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同时, 将复审意见录入“贵州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两项补贴”的审批。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对复审合格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批, 并将审批意见录入“贵州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两项补贴”的资金拨付。对审批合格的由各区 (市、县)财政部门据实拨同级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发放。

第五章  “两项补贴”的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两项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区 (市、县)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 发挥好“两项补贴”政策的示范引领作用, 将“两项补贴”同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同布置、同安 排, 确保“两项补贴”实现“应补尽补”。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 要针对辖区内新增创业实体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摸清底数 、积极宣传、主动上门服务, 要严格按

规定做好申领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对审批通过的应及时兑现,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对符合条件但申请有困难的人员要提供便捷的服务方式。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 要不断完善“两项补贴”政策的申领、 审核、发放、 回访等工作机制或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确保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合规, 做到不错发、 漏发。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年初要在部门(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官网上向社会公开上年度“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人员名单 (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码) 、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 、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 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 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如街道(乡镇) 受理机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等发生变更, 由变更后的部门或机构承 担对应的职能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资金申领暂行办法>和<贵阳市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资金 申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人社通〔2019〕51 号)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资金申领暂行办法>和<贵阳市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资金申领暂 行办法>有关内容解释说明的通知》(筑人社通〔2019〕100 号)同时废止。原已经发布的有关“两项补贴”相关规定, 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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