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工程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领域: | 社会保障 |
| 发文字号: | 筑人社通〔2017〕140号 | 公布日期: | 2017-07-31 |
| 文件状态: | 失效 | 施行日期: | 2017-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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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工程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政法与群众工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6〕45号),现将《贵阳市建设工程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建设工程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细则(暂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31日
贵阳市建设工程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1号、黔府办发〔2016〕32号、筑府办发〔2016〕45号文件精神,根据《贵州省建设工 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02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采用保函代替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黔府办发〔2014〕46号)规定,施工单位未被记录为较严重失信等级和严重失信等级的;
(二)施工单位近两年按时参加劳动保障监察定期书面审查的;
(三)外省注册企业首次在贵州用工,近两年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四)申请项目已经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五)申请项目具备实施农民工实名制条件的。
第三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便于及时兑付工资,开具工程建设保函的金融机构必须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签订协议,并在贵阳市每个区(市、县)设立有分支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实现系统对接、自动校对保函等功能。
第四条施工单位申请采用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
(二)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用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书面申请;
(五)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的相关文书;
(六)《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七)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劳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劳资专管员、申办手续经办人名单(名字及联系电话);
(八)施工单位选择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统软件开发公司出具的申办项目已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与贵阳市实名制监管系统实现数据联通的书面证明(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
(九)总承包企业配备的劳资专管员名单、任命书、劳动合同;
(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十一)申办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证明以及三方协议;
(十二)申办项目各工种农民工计酬标准;
(十三)申办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证明材料;
(十四)施工单位近两年按时参加劳动保障监察定期书面审查证明。外省注册企业首次在贵州用工的,由所在注册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近两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证明。
第五条建立诚信信息核查机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 加强信息共享工作,对于施工单位申请采用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 障金的,市本级和各区(市、县)要对施工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诚信信息核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在各区(市、县)申请的,各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收到材料当日上报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核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收到核查请求后,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核查该单位在贵阳市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必要时,市支队书面发函征求各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意见。
(二)施工单位在市本级申请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采取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核查或者书面发函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核查。
(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核查后反馈各区(市、县),以书面形式通报该施工单位近两年在贵阳市是否存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情况。各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对有违法案件立案尚未调查处理完毕或符合较严重失信等级和严重失信等级情形的施工单位,不予同意施工单位的申请。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工程建设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工作。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银行保函通知书》(附件1)。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其原因。
第八条施工单位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 业工资保障金银行保函通知书》到商业银行开具保函,保函为见 索即付无条件保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收到保函后,通过与银行 建立的保函信息平台上核对保函的真实性后,按照规定出具《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障金证明书》。
第九条当出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工 资保障金银行保函依法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等情况时,开户银行应在冻结或者扣划前及时告知受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在保函有效期内,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动用保函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向保函的开户银行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 金银行保函提取意见函》(附件2)。开户银行在收到提取意见函2日内将资金划拨至指定账户或者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动用保函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向施工单位下达《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银行保函补缴函》(附件3),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将动用部分补足,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金融机构应在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知后7日内将动用保函授信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剩余部分以现金形式转至工资保障金专户。
第十二条 保函到期前7日内,金融机构已经将保函授信部分以现金形式转至工资保障金专户的,但施工单位在保函到期前重新出具保函的,应当按照规定将现金退还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劳动者工资已全额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核销工资保障金银行保函。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企 业工资保障金银行保函核销申请》(见附件4)后,按照退还工资保障金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期满,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施工单位出具《工资保障金银行保函核销通知书》(见附件5)。施工单位凭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开户银行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资保障金银行 保函核销通知书》及保函正本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销该项目工资保障金银行保函。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因故更换施工单位(分包单位)需要提前撤销保函的,需要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双方签订的中止协议。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主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撤销保函或者未按规定续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将企业的违规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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