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暂行)》的通知

标 题: 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暂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领域: 人力资源
发文字号: 筑人社通〔2015〕116号 公布日期: 2015-06-25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15-06-25

$(“#SXQ”).html($(“#SXQ”).text().substring(0,10));

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建工作部、经开区人力资源局:

现将《贵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5日

贵阳市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通知(暂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25号)文件精神,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3〕35号),文件明确要“加大对我市农民返乡创业扶持力度,将农民返乡创业专项帮扶工作资金由原来的3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帮扶资金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农民返乡创业一次性补助

继续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一次性补助工作。凡我市农村户籍人员,外出务工后返回我市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按3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具体名额分配以当年下发文件为准。

二、评选表彰“农民返乡创业之星”

为表彰农民返乡创业典型示范作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返乡创业之星”评选和补助工作。对创业规模较大、吸纳就业人数较多、带动示范作用较好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每名补助1-3万元。具体名额分配以当年下发文件为准。

(一)评选条件

1.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热爱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诚信经营。

2.所办企业在贵阳市辖区内,具有较大经济规模,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有较大的经济技术优势和发展潜力。

3.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4.评选对象系我省户籍农民,外出务工后在我市辖区内创业。

(二)补助标准

1. 所创办企业带动并稳定就业10人至19人,补助1万元。

2. 所创办企业带动并稳定就业20人至29人,补助2万元。

3. 所创办企业带动并稳定就业30人(含30人)以上,补助3万元。

(三)评选程序

1.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农民返乡创业之星组织评审推荐和材料报送。

2.评选具体要求:

(1)农民返乡创业之星候选人由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推荐,被推荐者须认真、如实填写《贵阳市农民返乡创业之星登记表》(附件1),推荐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登记表格一式两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报所在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

(2)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复核。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复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经评定后,登报(或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证书及奖金。

(四)所需资料

1.《贵阳市农民返乡创业之星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缴纳的税收证明;

4.企业招用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5.申报之月前三个月的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

6.从事第一产业不能提供以上第2、3、4、5项资料的,由创业所在地乡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和工作经费补助

为了引导和鼓励各区(市、县)社会力量等建立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设立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助和工作经费补助,经认定授牌的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和每年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一)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的可为返乡农民工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和管理服务,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功能的实体,可安排一定规模的具有本省农村户籍且在劳动年龄段内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1.认定条件:

(1)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的内设机构。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专职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3)申报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返乡创业实体入驻比例不低于50%,户数不少于30户,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90人。

(4)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

(5)孵化基地有较好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

(6)符合政府规划、安全、环保的要求。

2.认定程序:

(1)申请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认真填报《贵阳市返乡农民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由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报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复核。

(2)复核和评估。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复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复核意见进行评估,提出拟认定名单。

(3)审定和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农民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审定,并对拟认定的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授牌。

(4)拨付。对已授牌的贵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拨付补助资金。

3.所需资料:

(1)《贵阳市返乡农民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创业孵化基地简介及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连续滚动孵化功能制度及孵化运行情况报告;

(5)内设创业服务机构相关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名单;

(6)基地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书面租赁协议复印件;

(7)入驻实体创业者的本省农村户籍证明及返乡创业证明材料;

(8)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申报之月前3个月的入驻创业实体的工资发放花名册;

(10)《贵阳市返乡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入驻返乡创业实体情况表》(附件3)。

(二)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工作经费补助

1.申请条件

经认定的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从认定之日起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户数持续保持在30户以上、带动就业90人以上,即可申请每年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2.审核程序

(1)申请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认真填报《贵阳市返乡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工作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5),由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报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复核。

(2)复核和审核。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复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审定和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农民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进行审定,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

(4)拨付。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拨付工作经费补助。

3.所需资料

(1)《贵阳市返乡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工作经费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贵阳市返乡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入驻返乡创业实体情况表》;

(3)基地创业服务机构的业绩材料、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

(4)入驻企业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申报之月前3个月的入驻创业实体工资发放花名册。

经认定的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领取一次性补助20万元后,经建设发展,达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可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不再享受20万元的孵化平台运行补助),达到持续达标标准的,可选择申请持续达标补助;已领取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持续达标补助的,不能再申报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和工作经费补助。

四、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补助

为大力推动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各区(市、县)结合实际,规划建立各具特色的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设立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补助,经认定授牌的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

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是指经确认集中统一规划、可为返乡农民工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和管理服务实体,可容纳一定规模具有本省农村户籍且在劳动年龄段内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一)认定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专职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创业示范基地按产业类型分为三类:

一产类创业示范基地要求场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入驻返乡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基地入驻率达80%以上,安排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创业实体成活率达70%以上;

二产类创业示范基地要求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入驻返乡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基地入驻率达80%以上,安排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创业实体成活率达70%以上;

三产类创业示范基地要求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等基础配套设施;返乡创业实体入驻比例不低于50%,户数不少于40户,安排从业人员120人以上,创业实体成活率达70%以上。

4.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

5.创业示范基地发挥很好的创业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

6.符合政府规划、安全、环保的要求。

(二)认定程序

1.申请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认真填报《贵阳市返乡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7),由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报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复核。

2.复核和评估。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复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复核意见进行评估,提出拟认定名单。

3.审定和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进行审定,并对拟认定的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授牌。

4.拨付。对已授牌的贵阳市创业示范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拨付补助资金。

(三)所需资料

1.《贵阳市返乡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创业示范基地简介及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3.创业示范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制度及运行情况报告;

5.内设创业服务机构相关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名单;

6.基地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书面租赁协议复印件;

7.入驻实体创业者系本省农村户籍证明及返乡创业证明材料;

8.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申报之月前3个月的入驻创业实体的工资发放花名册;

10.《贵阳市返乡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入驻返乡创业实体情况表》。

授牌的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领取一次性补助20万元后,经建设发展,达到市级创业示范园标准的,可申请认定市级创业示范园(不再享受20万元的创业平台运行补助),达到持续达标标准的,可申请持续达标补助;已领取市级创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的,不能再申报农民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

五、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工作专项经费

为了切实帮助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社会力量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提高农民工返乡创业成功率,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凡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或受委托的创业指导专家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专题讲座等创业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从农民工返乡创业帮扶专项经费列支。

(一)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

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专项服务需申请专项经费的,须在活动组织实施前将《贵阳市农民返乡创业服务工作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9)及活动方案报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按下列标准拨付使用:

1.开展针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专场讲座,按参加讲座的农民工50元/人的标准拨付,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针对返乡农民工创业举办专场创业项目推介会,按500元/项目的标准拨付,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与返乡创业农民工结对子开展“一对一”的创业指导,帮助创业者成功开业,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户的指导费用。

(二)创业指导专家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开展返乡创业帮扶活动的,创业指导专家从贵阳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中委派,专家费用标准如下:

1.专家讲座:举办针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专场讲座,每名专家800元/场;

2.上门问诊:创业指导专家上门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答疑解惑,每名专家500元/场;

3.“一对一”帮扶:创业指导专家与返乡创业农民工结对子开展“一对一”的创业指导,帮助创业者成功开业,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创业指导专家2000元/户的指导费用;

4.网络、报刊答疑:创业指导专家回复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专栏和新闻媒体等专家咨询平台的相关问题,回复网上提问50元/条,回复报刊提问100元/条。

(三)其他创业服务工作

针对农村返乡创业基本情况及创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开展返乡创业调查或课题调研等相关费用,从农民返乡创业帮扶专项经费列支。

六、经费渠道及使用管理

(一)农民返乡创业一次性补助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评选表彰“农民工返乡创业之星”、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和工作经费补助、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工作专项经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成联席会议审定,并从农民返乡创业帮扶资金列支。

(三)根据每年工作任务,临时新增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经费也可从农民返乡创业帮扶资金中列支。

(四)当年结余的专项帮扶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五)农民返乡创业专项帮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管理,并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评选表彰“农民工返乡创业之星”、申请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和工作经费补助、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的初审和实地审查工作,切实发挥农民返乡创业帮扶资金促进创业的作用。

(二)市、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认定的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的日常指导工作,指导、帮助创业基地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深入开展创业服务工作,增强孵化基地培育创业实体和示范基地带动和辐射的作用。

(三)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要将一次性补助和工作经费补助的资金用于孵化基地的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完善孵化功能,提升孵化成功率,对运行达不到认定标准的基地,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取消认定收回授牌。

(四)授牌的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按时向就业服务机构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农民返乡创业帮扶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1.返乡农民工创业之星登记表

2.贵阳市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3.入驻实体情况表

4.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估考核指标评分表

5.贵阳市返乡农民工孵化基地工作经费补助申请表

6.创业孵化基地持续达标考核指标评分表

7.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8.创业示范园区认定评估考核指标评分表

9.创业服务申请表

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原创文章,作者: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104426.html

(0)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的头像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会员
上一篇 2015年6月25日 上午8:00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山湖区政府决策事项督办规定》的通知(观府发〔2015〕32号)
下一篇 2015年6月29日 下午2:04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