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支持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所属领域: | 工业 |
| 发文字号: | 筑工信发〔2021〕23号 | 公布日期: | 2021-05-18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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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支持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各区(市、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各园区、乡镇(街道办),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实现新型工业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贵阳贵安人才强省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了《贵阳贵安支持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产业发展局
2021年5月18日
贵阳贵安支持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等
创新平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贵阳贵安人才强省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贵阳贵安支持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对象为贵阳贵安2021年及以后新获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本细则由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牵头负责实施,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新获认定的本细则“第二条”中所列创新平台创建企业可于获认定次年申报奖励;同时新获多项认定的企业,可按类别同时进行申报。
第五条奖励标准:新获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认定的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认定的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认定的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奖励的创新平台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是在贵阳贵安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贵阳贵安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行业类别应符合贵阳贵安产业发展方向。
(二)申请企业为上一年度新获认定的本细则“第二条”中所列创新平台的创建企业。
(三)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奖励的企业,不得再申请本奖励。
第七条 申请时间为每年定期组织申报,集中受理审核,申报当年兑现。
第八条 申请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或批复文件等证明企业满足申报资格的材料(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三)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和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证明申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资料(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四)企业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贵阳市、贵安新区申请企业按当年申请通知要求,分别向贵阳市、贵安新区所在地区(市、县、开发区)工信管理部门提交纸质版奖励申请资料;
(二)初审。贵阳市、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工信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出具推荐意见;
(三)复审。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受理处室对各区(市、县、开发区)推荐上报的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文件进行复审,提出拟奖励名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党委(党组)会议审议;
(四)公示。对审议批准的拟奖励企业名单,在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安新区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书面提出,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对异议进行受理并审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撤销被异议企业补贴资格。
(五)资金兑现。经公示无异议后,分别由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联合下达奖励资金文件。
第十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若补贴资金已下达的,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三年内不再享受贵阳贵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经费保障。贵阳市奖励资金从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安排;贵安新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做好技术创新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贵阳市、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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