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和《贵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标 题: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和《贵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所属领域: 工业
发文字号: 筑工信发〔2021〕19号 公布日期: 2021-04-29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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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和《贵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市、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和《贵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9日

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推动市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提升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和《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黔经信中小〔2018〕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市场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包括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组织推荐、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按三星、四星、五星分级认定。根据平台在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确定星级,综合评分75-84分为三星、85-89分为四星、90分以上为五星。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贵阳市注册且运营一年以上,并在贵阳市民营经济服务平台(贵商易)上注册。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积极参加市、区(市、县)工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

非营利性服务平台,上述(一)、(五)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财税、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国际化交流合作等公共信息服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围绕我市重点产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制造业升级、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上云用云、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提供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创办3年内的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投融资顾问等创业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战略、人力资源、流程改造、营销与商业模式创新、创新管理等创新服务。

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投融资、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创新等领域培训服务。

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提供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需取得相应的办学资质。

(五)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信息、融资撮合、融资担保等服务。

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1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六)市场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的各类服务。

年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2次以上;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第七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平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示范平台的申报主体通过区(市、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四)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学历、职称证明;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及政府资助证明(证书、批复文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工信局网站及贵阳市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并授牌为“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四章认定扶持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评审认定的示范平台按星级等级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按规定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奖补等方式,对示范平台软硬件建设、服务活动支出等给予支持。优先支持示范平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发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市民营经济服务平台等媒体作用,对示范平台进行宣传,提升示范平台社会形象,总结服务经验,培育服务品牌;组织推动示范平台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接。

第十五条 对获示范平台称号的,按照认定等级三星、四星、五星,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认定奖励。

第五章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在贵阳市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示范平台须在每年1月底前登录贵阳市民营经济服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填报相关报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区(市、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示范平台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区(市、县)、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查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当年可以再次申报;本办法印发前认定的示范平台有效期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有效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不按要求在贵阳市民营经济服务平台报送信息的;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平台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贵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筑工信发〔2017〕160号)同时废止。

贵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省市有关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领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关于做好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黔经信中小〔2017〕5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贵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本办法审核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认定范围。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各区(市、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现场初审、监督管理、服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贵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成立时间1年以上。

(二)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持证创业辅导师或咨询师1人以上,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3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2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区(市、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咨询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八)入驻企业/团队情况登记表。

(九)入驻服务机构情况登记表。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及贵阳市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并授牌为“贵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贵阳市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1月底前登录贵阳市民营经济服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填报相关报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区(市、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检查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对示范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按评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其中评分为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分至90分的为良好;60分至7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年度考核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及贵阳市民营经济服务平台上公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一)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活动的;

(三)不按要求在贵阳市民营经济服务平台报送信息的;

(四)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五)应当撤销示范基地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被撤销示范基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基地认定。

第五章 认定扶持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评审认定的示范基地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

第二十一条 支持“创客中国”等创业创新类大赛获奖项目落户示范基地。对入驻示范基地内成长性好的小型微型企业,优先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对获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示范基地按年度考核等次给予运营补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给予50万元运营补助;年度考核良好等次的,给予30万元运营补助;年度考核合格等次的,给予15万元运营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贵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与补助办法(2019年修订)》(筑工信发〔2019〕146号)同时废止。

来源: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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