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联合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标 题: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联合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贵阳市发展改革委 所属领域: 其他
发文字号: 筑发改法规〔2021〕375号 公布日期: 2021-07-30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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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联合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贵阳市商务局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7月30日

附件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根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投诉人和其委托办理投诉事务的代理人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反映,由贵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转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贵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并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具体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 以下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受理:

(一)对事实清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举报、投诉;

(三)达到有关受理条件,需转交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以下举报、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举报、投诉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根据我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协调机制,及时提请其他部门配合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作出处罚。

第十六条 举报、投诉的具体处理程序:

(一)承办人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提交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的主要内容。(2)调查的基本过程。(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4)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及依据。

(三)承办人将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调查报告按程序报审,形成处理意见。需要会审或者会签的,送相关部门会审或会签。

(四)署名的举报、投诉并且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承办人应当在形成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回复举报人或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事项涉及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或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信息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贵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处理举报、投诉的承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二)严禁将举报、投诉情况透露给被举报、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严禁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四)调查情况时,承办人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对于举报、投诉的核查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研究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于上级部门转交的举报、投诉,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核查工作,并向上级部门反馈处理意见;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条 在举报、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责任人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举报、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投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来源: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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