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标 题: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贵阳市民政局 所属领域: 民政
发文字号: 筑民发〔2024〕 47 号 公布日期: 2024-04-23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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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贵阳市“强省会”行动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4〕4 号)要求,结合我市低保、特困和儿童福利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贵阳贵安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民政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3日

贵阳贵安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保障工作,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4〕4 号)要求和“强省会”战略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的社会救助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区域统筹、权责清晰、扩围增效,按照市域同标提高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持续稳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尽退”。

二、提标安排

(一)低保提标安排

为全力推进“强省会”战略,贵阳贵安继续实行低保标准市域一体化,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827元/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安排

全面落实《贵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筑府发〔2017〕11号)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提标后的低保标准1.6倍(1323元/月)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原则上分别按照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0%、60%、20%标准执行。

(三)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安排

全市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900元/月。

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400元/月。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四)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费标准提标安排

贵阳市各区(市、县)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定量救济费标准参照提标后低保标准(827元/月)执行,贵安新区按原标准执行。

(五)严格执行分类施保政策

严格按照《贵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遵循“不累加”和“就高”原则,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一是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卫健、医保部门提供的重特大疾病种类为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即248元/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二是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凭《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165元/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三是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5%(124元/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四是低保对象中的一般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0%(83元/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六)认真落实“单人户”施保政策

认真按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落实好“单人户”施保政策,对符合条件纳入保障的,以区(市、县)为单位确定核查日上月当地低保平均补助水平来确定保障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原则上取整计算。

(七)执行标准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费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提高低保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按时完成2024年度低保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工作,确保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切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二)如实核查收入。各区(市、县)要认真做好各类保障

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要在前期扎实开展低保等年度核查、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及其收入水平的基础上,按照新标准及时调整低保家庭补助水平,按照规定调整分类施保标准,确定享受分类施保对象补助金额,全面精准落实低保、特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区(市、县)要将低保、特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本级预算、强化资金统筹的同时,加强资金调度,增强资金有效供给,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新标准执行中资金落实到位,切实保障低保、特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落地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县)要把做好低保提标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载体,特别是民政部门“两微一站”,广泛宣传低保、特困等救助政策,公开保障标准、保障范围和申请审批程序,使低保政策进村(居)入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加强普及宣传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来源:贵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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