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城镇公墓综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题: 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城镇公墓综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贵阳市民政局 所属领域: 民政
发文字号: 筑民发〔2021〕132 号 公布日期: 2021-09-10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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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城镇公墓综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局,贵安新区直管各乡(镇)、各公墓单位:

《贵阳贵安城镇公墓综合评估办法(试行)》于2021年9月9日经市民政局第29次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贵阳贵安城镇公墓综合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民政局

2021年9月10日

附件

贵阳贵安城镇公墓综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城镇公墓的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公墓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贵阳贵安殡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民政厅有关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城镇公益性公墓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 公墓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通过评估促进公墓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

第四条 贵阳市殡葬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公墓评估工作,制定具体评估方案,每年对全市各公墓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后,取消经营性公墓、城镇公益性公墓设置批准证书换证工作,《贵阳贵安城镇公墓设置批准证书》不再设置有效期限。

第六条 评估时间:一般在每年年底进行,次年3月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 评估方式: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

第八条 评估内容:公墓综合管理、园区建设与管理、服务质量、社会公益、安全生产、惠民殡葬、舆情工作、数据处理及信息报送等方面。

第九条 评估程序:成立公墓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社会事务处、市殡葬管理所等组成,印发公墓评估通知,公墓按通知要求填写公墓评估表,并上报相关资料,公墓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上报贵阳市民政局。

第十条 评估所需资料:《贵阳贵安城镇公墓设置批准证书》,公墓评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墓年度总结、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证照、会计年度结算报表、销售及安葬情况报表、当年开发规划建设情况、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等。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运用:评估分为不达标(85分以下)、合格(85-95 分)、优秀(95分以上)三个等次。对评估结果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公墓可评选为示范殡葬单位。对当年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等次的公墓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三年评估不达标的公墓取消综合评审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评估一票否决,当年评估结果为不达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舆情危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拒不配合评估工作且情节严重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的。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贵阳贵安城镇公墓设置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设计要求建有可使用的公墓设施;

(二)有办公用房、停车场地、公众休闲处所和卫生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用水、用电、通讯、消防、防汛设施;

(四)经营管理、岗位责任、治安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齐全。

第十四条 新申请发放《贵阳贵安城镇公墓设置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筹建批复(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告;

(四)公墓基本建设情况报告;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有关部门价格备案情况说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试行。

来源:贵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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