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项目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审批(施工用水许可证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修订)贵阳市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先诺后审制实施办法(修订)》和《贵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备注:其中《贵阳市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先诺后审制”实施办法(修订)已废止》)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水务局 | 所属领域: | 水利 |
| 发文字号: | 筑水字〔2020〕283号 | 公布日期: | 2020-07-07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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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项目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审批(施工用水许可证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修订)贵阳市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先诺后审制实施办法(修订)》和《贵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备注:其中《贵阳市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先诺后审制”实施办法(修订)已废止》)
各区(市、县)水务管理局、白云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生态促进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生态建设管理局、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等要求,我局修订了《贵阳市建设项目临时用水 (含基建用水)计划审批(施工用水许可证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贵阳市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先诺后审制”实施办法》和《贵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现将三个《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建设项目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审批(施工用水许可证审批)
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施工用水管理方式,努力构建科学、高效、便捷的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审批(施工用水许可证审批)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水许可证审批申请,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相应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相应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法人(建设单位)或者自然人。
三、本办法适用项目为贵阳市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的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中,社会投资项目包括划拨出让用地无投资控制、招拍挂出让用地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等性质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 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分别列明申请人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可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
(五)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六)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
(七)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五、申请人自主选择现行审批方式或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的,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收到告知承诺书且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基本信息真实、准确,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二)已知晓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相应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自身能够满足节水行政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节水行政部门告知(或其确定的相应部门)的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五)承诺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审批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六)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采取网上申请方式的,提交申请人签章(字)的承诺书电子版即视为愿意做出承诺,并应按照告知要求网上提交有关材料。不愿意做出承诺的,仍按现行审批方式办理施工用水许可证审批事项。
六、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明确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七、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相应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字)的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相关材料,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八、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相应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水许可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申请人的告知承诺工作进行指导,在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后的6个月内, 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组织抽查,抽查的内容包括施工水表安装的合规性以及数据真实性、施工区域及生活区使用节水、用水设施情况。
九、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相应部门)抽查后认定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或发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用水许可承诺书相关约定对申请人作出相应处理,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方式,对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贵阳市建设项目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审批(施工用水许可证审批)告知书.docx
2.
贵阳市建设项目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审批(施工用水许可证审批)申请人承诺书.docx
贵阳市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先诺后审制”实施办法(试行)
(此件已废止)
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节水“三同时”管理方式,努力构建科学、高效、便捷的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先诺后审制”是指申请人在工程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申请时,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相应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相应部门)作出审查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法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然人。
三、本办法适用项目为贵阳市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的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中,社会投资项目包括划拨出让用地无投资控制、招拍挂出让用地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等性质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 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分别列明申请人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可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
(五)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六)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
(七)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五、申请人自主选择现行审批方式或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当面递交提出申请的,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收到告知承诺书且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基本信息真实、准确,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二)已知晓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相应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自身能够满足节水行政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节水行政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五)承诺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审批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六)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采取网上申请方式的,提交申请人签章(字)的承诺书电子版即视为愿意做出承诺,并应按照告知要求网上提交有关材料。不愿意做出承诺的,仍按现行审批方式办理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事项。
六、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明确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七、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相应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字)的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相关材料,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意见,并将备案意见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提交约定材料后,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相应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八、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相应部门)在作出备案意见后的6个月内, 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组织抽查,抽查的内容包括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数据真实性。
九、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相应部门)抽查后认定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不符合承诺要求的,或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承诺书相关约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先诺后审的审批方式,对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告知书.docx
2.
贵阳市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或方案审查申请人承诺书.docx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深入推进诚 信建设,全面提高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
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流程的通知》(黔水保函[2019]63 号)。
二、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可实行承诺制 或备案制管理。
1、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 0.5 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三、申请材料
生产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承诺水土保持工作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贵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
2、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签署同意意见的《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
四、办理流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承诺。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承诺。实行区域评估制度的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承诺,并向立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承诺(备案)材料一套。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申请。
2、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查。主要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的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决定。符合要求的在《贵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中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需要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办理方式
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或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请,网上办结)。
附件:1、
贵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doc
来源: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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