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G(13)27、G(13)28、G(13)29、G(13)30地块(除贵钢工厂部分)房屋征收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947528 成文日期: 2020-05-11
文 号: 南府发〔2020〕14号 发布时间: 2020-05-11 09:10
发布机构: 南明区人民政府 是否有效:
内容概述: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经贵阳市相关部门批准,在贵阳市南明区进行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G(13)27、G(13)28、G(13)29、G(13)30地块(除贵钢工厂部分)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下达《南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G(13)27、G(13)28、G(13)29、G(13)30地块(除贵钢工厂部分)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府发〔2020〕13号),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征收范围: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G(13)27、G(13)28、G(13)29、G(13)30地块(除贵钢工厂部分)红线范围内房屋。

三、征收部门: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四、征收签约期限: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南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G(13)27、G(13)28、G(13)29、G(13)30地块(除贵钢工厂部分)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府发〔2020〕13号)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 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G(13)27、G(13)28、G(13)29、G(13)30地块(除贵钢工厂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2.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G(13)27、G(13)28、G(13)29、G(13)30地块(除贵钢工厂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方案.doc

      3. 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G(13)27、G(13)28、G(13)29、G(13)30地块(除贵钢工厂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方案.doc

2020年5月9日

原创文章,作者: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10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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