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发〔2021〕1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08:45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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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下放农村村民
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市级审批权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有效提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效率,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和管理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市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县级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市政府审批权委托由县级政府批准。具体包括《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款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40号)中规定的除市辖区乡镇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其他乡、镇。待国土空间规划公布后,用地审批权相关要求发生变化的,具体委托范围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县级政府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受贵阳市政府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字样。
二、审批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和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23号)规定,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报批流程,落实各项费用。
(二)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要按照“多审合一”有关改革精神,统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事项和要求,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优化各事项审批流程,减少重复审查,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三)各区(市、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村民建房新增用地需求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工作。
(四)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切实提高地方用地审批和管理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用地审批审查。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建设用地报批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工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不得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用地范围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应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域,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二)落实用地计划指标。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各区(市、县)、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5%。各区(市、县)、开发区要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11号)关于计划指标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计调查、申报审核、计划执行以及核销工作。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台账,做好计划执行的台账管理工作,每季度末(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将计划执行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汇总,对指标计划执行不力的区(市、县)、开发区,在地区用地计划指标配置中予以核减。
(三)加强信息填报备案。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执行好批次备案和计划指标实报实销工作,在用地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相关审批资料报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按省要求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完成报备,备案批次应标注类型并上传《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10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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