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947419 | 成文日期: | 2018-01-04 |
| 文 号: | 南府办函〔2018〕2号 | 发布时间: | 2018-01-04 15:47 |
| 发布机构: |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 内容概述: | |||
南府办函〔2018〕2号
各乡、社区服务中心,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区住宅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南明暹达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南明兰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兰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6〕33号)及省司法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司发〔2017〕7号)的文件要求,拟在全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范围
各乡、社区服务中心,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区住宅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南明暹达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南明兰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兰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聘请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聘任单位应当与聘任的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聘期由聘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费用应与工作绩效相符。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施行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南明区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区·共建法治南明”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是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双轮驱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按照通知要求完成顾问聘请工作。
(二)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各单位、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律师的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事务管理工作的必备法律文书。
(三)强化管理考核
各单位要加强聘任律师的日常管理,完善对律师的考评机制,促进有关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对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以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律师及时终止聘用合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推行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130号)停止执行。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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