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947404 | 成文日期: | 2017-08-02 |
| 文 号: | 南府办函〔2017〕91号 | 发布时间: | 2017-08-02 15:15 |
| 发布机构: |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 内容概述: | |||
南府办函〔2017〕91号
各乡、社区服务中心,区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筑府办函〔2016〕213号)文件精神,推进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南明区市场体系建设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南明区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以各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查,其他单位参与审查;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代拟部门负责审查,区政府法制办就审查情况进行仲裁把关。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区直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单位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审查增量。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区直各部门、乡、社区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区直各部门、乡、社区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做好定期评估。区直各部门、乡、社区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文件要求,定期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开。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四)区直各部门、乡、社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组织保障;要切实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列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事项,组织力量按照清理要求,认真对本地、本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文件制度等进行梳理,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照审查标准进行逐一审查清理。
四、严肃纪律,强化责任
区直各部门、乡、社区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相关单位,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南明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2017年8月2日
附件
南明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南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各地有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研究制定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细则、存量清理、审查评估、考核考评等相关配套设施;审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各部门的定期评估报告;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由区法制办、区发改局、区科技区、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促局、区国土局14家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区发改局、区法制办、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担任,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在年初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并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一般采取召集人、副召集人单位联合发文,或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发文,也可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时,以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用章替代。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通过简报汇总通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并总结有关经验和成效,推动该项工作不断完善。
(四)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员工作小组,由联席会议联络员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研究等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建议,对拟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进行预备性讨论和商讨。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平稳有效实施。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服务,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保障联席会议机制顺畅运行。
(三)区直各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方式方法,加强沟通交流、培训学习,切实推进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高效开展。
原创文章,作者: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11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