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文 号: 筑府发〔2020〕1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06-30 发布时间: 2020-06-30 14:50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筑府发〔2020〕14号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贵阳市二环路范围内(指东二环、西二环、南二环、北二环合围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措施限制;经过深度治理后排放水平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含)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措施限制。

三、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可通过“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微信小程序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申领环保标牌。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须按照机械使用说明对机械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加注正规加油站的油料,确保机械达标排放。对于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

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10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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