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发〔2019〕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9-06-05 发布时间: 2019-06-11 17:49
文件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关于

授权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


筑府发〔2019〕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县级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市应急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三、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高新开发区金阳园区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授权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沙文园区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授权白云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授权花溪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三)贵阳综合保税区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授权白云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四)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属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授权南明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四、事故调查必须依法依规开展,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批复,一般事故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1965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611印发

共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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