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发〔2017〕28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7-10-25 发布时间: 2017-10-25 21:41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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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完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29条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控制会议规模、提升会议效率,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组成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市人民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与议题相关的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与议题相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同志,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也可视议题情况适时召开。

二、议事决策范围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审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等议案,研究需要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审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决定、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五)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安排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六)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事项;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事项;全市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事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

(七)研究审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组织、举办的重大会议、活动方案。

(八)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十)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十一)讨论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申报

(一)凡拟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1市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或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研究成熟提出,或由秘书长提出,报市长确定。

2凡未经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研究成熟的议题,一律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二)拟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除法规规章由市法制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外,其他各类议题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2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群众建议,或者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4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5主办部门应当依据公众建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完善重大决策方案,并在起草说明中对吸纳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四、决策事项的执行、督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及交办事项,由市督办督查局进行催办督办。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相关副秘书长要加大对责任单位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一)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及交办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分办,按程序送审后交市督办督查局进行督办,同步抄送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阅知。

(二)市督办督查局应建立完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跟踪办理工作台账,对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及时进行更新完善,并实行工作销号制度。

(三)议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实行书面通报制度。市督办督查局应于每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次会议议定事项跟踪办理情况按程序送审后,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呈市领导阅知。

(四)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分办清单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交办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督办督查局书面说明原因。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市督办督查局进行通报批评、催办督办。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市督办督查局会同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筑府发〔201333号)中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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