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发〔2015〕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4-12-29 | 发布时间: | 2015-03-04 19:36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贵阳警备区
关于印发贵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筑府发〔2015〕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各驻筑部队:
《贵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贵阳警备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贵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驻筑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批转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
(一)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筑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二)驻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本市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军地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贵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市、县)也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落实本区(市、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武装部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的措施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六条 驻筑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的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一)每年10月底前,驻筑部队师、旅级单位政治部门负责收集、统计下一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并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
(二)每年10月底前,市、区两级编制部门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空缺情况至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将空编及岗位需求情况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每年12月底前,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随军家属资料进行核实,并会同贵阳警备区政治部进行审核确定。一般情况形成初步安置计划报市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经市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最后由市协调领导小组下发安置计划至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市直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并根据安置计划明确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6个月内完成接收人员的定岗定级、调配手续办理等工作,并报市协调领导小组确认。
第八条 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安置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并根据安置计划下达定向招聘计划。拟接收安置部门(单位)根据计划,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并在明确人员后6个月内完成聘用手续办理等工作,并报市协调领导小组确认。
非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在全市事业单位统一招聘中,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或外省市地方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贵阳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市编制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应垂直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编制、岗位职数范围内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一)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并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规定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属于初次安置随军家属的,应按年度招用新职工总量的5%以上进行安置;初次安置后,应将每年度招录新职工总量的3%留作安置随军家属指标;按安置指标计算不足1人的,每年至少留存1个岗位用于招录随军家属。
(二)中央在筑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并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三)明确招录随军家属任务后,应当在一年内接收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市国资委要及时提供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并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对于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的政策待遇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进行职业培训和提供相关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安置随军家属。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享受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进行职业培训和提供就业服务。
(一)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参加职业培训。将我市随军家属纳入政府补贴性质的职业培训范围,采取部队集中组织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指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等方式,对有就业或创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依托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免费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托管等服务。通过组织专场招聘会或举办日常招聘活动,为随军家属提供岗位招聘信息,推荐随军家属求职应聘。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及时实施社会救助。对暂时不能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对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一)对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家属发放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
(二)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按每人每月230元、其他地区按每人每月180元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部队驻地区(市、县)政府安排资金解决。(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一是已就业且有收入的;二是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等地区的;三是与军人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四是军人配偶调离贵州、退出现役、被取消军籍或死亡的;五是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六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对在部队内部安置随军家属给予必要帮助和支持。
(一)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随军家属及随军子女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
(三)随军家属在其就业地或居住地落户,由其本人或就业单位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四)随军家属子女需转入我省各类学校入学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确保工作实效。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领导干部任职目标考核,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工作落实。各区(市、县)每年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凡随军家属就业率低于80%的区县,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双拥”先进个人,企业在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上不予考虑。
第十九条 驻筑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相关术语解释
2.安置对象资料明细
3.基本情况登记表(样表)
附件1
相关术语解释
1.就地就近:指干部单位所在地及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
2.定向招聘:指招聘对象为纳入年度安置计划的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随军家属。
3.初次安置:指随军前一直未就业,随军后首次实现就业的军人家属。
4.随军条件: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随军家属条件为正连职干部;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均可随军;士官家属随军的条件为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附件2
安置对象材料明细
1.填写拟安置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附后),相关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并加盖部队政治部门公章。
2.证明安置对象身份、学历、国家公务员过渡、职称和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公务员需附公务员身份证明、聘用到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需附干部身份证明,工人需附工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审原件留复印件)。
3.拟安置对象结婚证、随军审批报告表、原工作单位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以上证件审原件留复印件)。
4.现实表现材料。现实表现材料应写明拟安置对象德、能、勤、绩情况。
5.省外和省内各地市县拟到我市安置的随军家属,应有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意见;中央在黔单位和省直单位拟到我市安置的随军家属,应有主管部门意见。
6.近期贵阳市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报审之日起往前推三个月有效)。附件3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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