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文县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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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7-14 文件有效性
文号 修府发〔2023〕8号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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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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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各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平台公司

《修文县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修文县人民政府

2023714


修文县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流程图》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按照新时代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文物保护方针,加大管力度,强化保护措施。

二、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文物点(含文物保护单位)89,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3个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2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63处,博物馆(纪念馆)1涵盖了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军事设施遗址、烈士墓及纪念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类型。

三、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文物修缮保护等手段有效促进文物保护利用;扎实抓好领导包保责任工作机制;做好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免费开放;文物行业人才队伍明显增强,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执法体系建立,执法力量明显增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

四、实施办法

(一)全面落实各方责任

1.落实政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责任主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保护责任体系。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常务会议至少研究一次文物工作。根据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2.落实社会责任。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辖区文物的管理与巡查。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签订保护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内容。需要变更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物所有人将文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

3.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田野文物等未明确有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保护责任。

完善机制体制

1.全面落实和巩固文物工作五纳入五纳入是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核心,即文物保护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

2.完善管理体制。加快由办文物管文物管微观管宏观的职能转变。

(三)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1.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全面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完成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挂牌工作;向社会公布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

2.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文物安全巡查、险情排查,建立文物修缮项目库,做好申报项目并对文物进行修缮保护;通过以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建立巡查看护机制,不定期组织跨部门联合文物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完善文物安全基础防范体系,做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三防工程。

3.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管理。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文物局印发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4.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启动全县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按照规划要求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5.做好城市建设和更新中的文物保护。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县城更中心等部门加大与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进行城市建设、更新、土地储备等项目时实行事前会商征询机制,根据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项目前期考古调查工作。

6.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在重点文物区域推广应用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实现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切实降低文物安全风险。

7.建立文物领域案件合作沟通机制。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建立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

8.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计划,纳入干部教育、中小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加强文物从业人员和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遵守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

9.建立文物调查评估评审制度。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文物审查委员会,组织对全县文物的文物价值、保存状况、危险等级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为文物保护工作重点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经财政部门评审后也可为政府部门投入文物修缮经费提供依据。

10.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含文物点)周边环境管理。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含文物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设具有污染性质的企业。

)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1.文物保护工程(本体保护工程、展示工程、环境整治工程、三防工程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按照重要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编制计划书,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和程序向文物行政部门报批。抢险加固工程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的,按照文物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立项报告和工程方案。

2.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管和竣工验收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保障经费投入

1.县级财政部门应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3.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4.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健全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渠道,探索一条文物保护活化利用之路。

(六)健全制度管理体系,加强执法力度

1.加强文物执法。进一步强化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加强执法力量。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育不汲取不放过。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公民等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文物存在问题和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

2.严格责任追究。因履行职责不力、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窃、失火,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生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均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清文物安全的重要性,明确乡(镇、街道文物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到岗到人,压紧压实责任。

(二)明确目标,夯实工作基础。紧紧围绕文物本体安全这一工作重心,以文物修缮作为工作抓手和突破口,坚持规划引领、政府主导、财政保障,充分调动各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彻底解决威胁文物本体安全的因素,夯实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

(三)强化督导,严格责任追究。县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修文县工程建设中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相关要求

      2.修文县文物保护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职责

附件1

修文县工程建设中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相关要求

一、工作要求

开展考古调查专项区域评估工作。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

3.《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4.《贵阳市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

5.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6.《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流程图》。

7.贵阳市、贵安新区考古调查专项区域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三、工作流程

申请单位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逐级报送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派具有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进行区域评估工作。由申请单位与具有考古资质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核准工作经费、明确工作时限等。调查勘探完结,考古单位出具《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报告》,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下发复函。

针对在调查勘探过程中发现文物遗存的,由申请单位按照文物遗存保护等级和专家评审意见认真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如原址保护、迁移保护或抢救性考古发掘与清理。落实上述保护措施,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保护方案和具体实施抢救性考古发掘等工作。

四、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文物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一)实施原址保护:项目实施范围内有不可移动文物,需委托具有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编制保护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将考古调查报告含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业主方请示报送县文旅局,根据文物级别上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再报送至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工程项目。同时,建设单位要将相应的保护方案列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五、经费问题

考古调查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预算。如红线范围内有文物,需要进行原址保护、迁移、拆除、发掘等,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六、其他事项

1.所有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需马上停止施工并上报文物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2.如因施工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受到破坏,由业主方对破坏部分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附件2

修文县文物保护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职责

一、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原则

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文物保护法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和考古工作;推进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开展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调查、等级、确认、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推进文物和博物馆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

二、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原则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做好辖区文物点日常巡查工作,降低安全隐患。

2.辖区内如有新建项目,需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考古资质单位对项目红线范围进行考古调查工作。辖区内如有新增用地项目,由属地政府牵头完成辖区范围重点建设区域文物考古调查区域综合评估工作,根据考古调查意见再开展相应发掘工作。

3.做好辖区内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工作,避免国有文物受到破坏、灭失

三、部门工作职责

1.县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文物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加强对文物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违规行为。旅游部门编制旅游规划应当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支持文物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2.县发改局: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项目建设。

3.民宗局:落实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4.自然资源局: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将文物主管部门提供的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在进行土地利用,市政道路修建和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时,将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评估作为项目审批依据之一。将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5.住建局: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申报事项告知和录入指导工作。

6.县消防大队做好文物景区景点消防安全演练的培训、指导工作;会同配合文物部门做好专项文物安全检查工作。

7.公安局: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文物被盗、民间文物非法经营、文物受到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立案侦查等工作,在结案后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8.市场监管局: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等部门做好非法经营文物行为。

9.县委宣传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营造保护文物良好氛围。将具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申报条件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申报

10.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开展各类烈士纪念活动,做好革命纪念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11.县城更中心:做好城市建设和更新中文物保护工作。

12.教育局: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条件具备的学校可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博物馆(纪念馆)

13.史志办:做好革命遗址的深入挖掘、研究工作党史资料的收集、整理。

14.财政局:将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文物保护资金,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15.县综合执法局:督促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相关文物、考古、博物馆等单位所在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周边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筑。

16.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做好项目环境审查,如有污染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需经文物部门认定红线范围无不可移动文物

17.农业农村局:指导企业开展养殖类项目选址时征求文物部门意见,需经文物部门认定红线范围无不可移动文物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xiuwen.gov.cn/zwgk_5667434/xzfxxgkml/zcwj_5667444/zcjd_5667446/wzjd/202310/t20231016_82758599.html

原创文章,作者:修文县人民政府,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16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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