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

文 号: 筑府办发〔2015〕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5-01-12 发布时间: 2015-01-12 08:00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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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

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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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

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

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3号)精神,把复员退伍军人面临的困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切实解决复员退伍军人在就业、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实际,针对贵阳市户籍的复员退伍军人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

(一)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窗口,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及服务,并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落实国家和省、市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提供不少于5次的职业介绍服务。对非本人原因,通过职业介绍服务都无法实现就业且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复员退伍军人,按照“核实一个、保障一个、不留死角”的要求,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就业,实现全市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全部清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机构提出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应开设专门窗口及时受理申请,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扶持,由经办银行优先为其提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在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执法大队)设立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咨询服务台。复员退伍军人创办微型企业符合市“320万”扶持政策条件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工商分局(执法大队)提出创业扶持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4000/户的自主创业奖励和300/月为期不超过一年的自主创业场租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在市、区(市、县)两级政务中心设立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复员退伍军人,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实行先照后证,及时办理。(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复员退伍军人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由区(市、县)税务部门对企业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业外)的复员退伍军人,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5号)的有关规定。(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

(五)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市、区(市、县)两级农业(扶贫)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工——培训——就业等方式,引导和补助各类企业招收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家庭成员,增加工资性收入。(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领办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家庭农场,可向区(市、县)农业(扶贫)部门进行申报,由区(市、县)农业(扶贫)部门降低申报门槛,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金扶持;对符合国家和省、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标准的,区(市、县)农业(扶贫)部门优先向上级农业部门进行推荐。(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鼓励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职业培训

(七)积极鼓励和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含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时可享受“三免一补”(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发放生活补助费)政策。退役士兵按照当年招生简章在各区(市、县)民政局申请并选择培训专业后,由市退役士兵就业促进中心组织培训。(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将复员退伍军人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实施。我市复员退伍军人可在全市范围内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或政策性补贴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创业培训优先安排复员退伍军人;“春潮行动”计划、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优先安排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技能提升培训优先安排困难企业复员退伍军人,符合条件的实行政策性补贴培训。培训结束后,经鉴定或考核合格的,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分别对其开展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八)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符合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件的,市、区(市、县)农业(扶贫)部门优先纳入农民技能培训计划,实行免费培训;对有发展种养殖业意愿且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市、区(市、县)农业(扶贫)部门纳入专项扶贫范围,按省、市财政专项扶贫产业化项目建设补助标准,安排落实扶持项目和资金,进行重点扶持。(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三、积极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

(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复员退伍军人就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灵活就业的,按照财社〔201164号文件规定,由个人凭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凭据,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想方设法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生活难”问题

(十一)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社区)提出申请,乡(镇、社区)和区(市、县)民政部门要优先受理、审核、审批,实行应保尽保。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申请低保,在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时,所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不计入收入统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对复员退伍军人因灾、因病、子女就学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临时困难的,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导致生活困难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按程序向乡(镇、社区)申请临时救助,乡(镇、社区)和区(市、县)民政部门优先受理、审核、审批。(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千方百计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住房难”问题

(十三)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危房户档案资料,按照审批程序,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优先安排,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部改造完毕,做到应改尽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区范围内的,自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县级水库和生态移民部门全部纳入搬迁计划,优先实施。(牵头单位:市移民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区(市、县)通过“小康寨”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扶持,优先进行农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其发展乡村旅游脱贫致富。(牵头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人员家庭,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乡(镇、社区)要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审即办,应保尽保;对已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范围,但未进行实物配租保障的,按程序报审后,优先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六、加大力度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医疗难”问题

(十五)全面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各项医疗优惠待遇,在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的挂号、收费、取药等窗口显著位置张贴“复员退伍军人优先”标识;凭证件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的“6个优先”服务,方便复员退伍军人就诊救治。(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市、区(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市、区(市、县)两级医疗机构对复员退伍军人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有关医疗服务费用。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966号)范围的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市属公立医院和区(市、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看病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经医保、新农合报销后,再减免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的50%,每人每年累计减免医疗费用不超过1万元。因减免产生的费用,经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十七)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966号)的规定,享受参保参合全额资助、住院医疗补助、定额门诊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223号)的规定,享受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十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享受抚恤补助的参战参核等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加大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的投入,逐步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市级专项资金提高到300万。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增加投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认真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土地确权和土地征收工作

(二十)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承包土地诉求,由区(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颁证。区(市、县)农业(扶贫)部门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中对此项工作予以明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做到即报即受即办。(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执行,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复员退伍军人的征地补偿款。探索多途径补偿安置,并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维护被征地的复员退伍军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移民局、市农委)

八、大力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子女接受各类教育

(二十二)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区(市、县)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执行;就读学前教育的,优先享受学前教育资助。(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三)在省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四)对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规定享受三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每人每年免除2000元学费,并享受1500元助学金。在技工学院就读的学生还可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五)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大学、中高职的,由扶贫部门通过“雨露计划”给予助学补贴。其中,对应届考入二本及二本以上大学的,给予一次性交通及过渡期生活补贴4000元;在校就读中高职一、二年级的,经区(市、县)农业(扶贫)部门审核以后,给予每人每学年补贴1500元。(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九、继续完善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二十六)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各相关部门对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光荣牌。光荣牌制作经费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七)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牵头进行慰问,慰问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原比例承担。(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二十八)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定期健康体检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91号)规定的体检项目,各区(市、县)民政局每两年为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一次体检,所需经费由区(市、县)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十九)复员退伍军人凭《贵州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残疾军人证》、《复员军人证》、《退伍军人证》、《士官退出现役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免费进入黔灵山公园、花溪公园、长坡岭国家森林公园等公益性收费公园及贵阳孔学堂参观,园内游乐等其他经营性项目费用自理。(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孔学堂管理处,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

复员退伍军人持《贵州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复员军人证》、《退伍军人证》、《士官退出现役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和二代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自行办理2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由乡(镇、社区)统一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设置的地点办理IC卡,即可凭卡免费乘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有IC卡设备的公交车,IC卡仅限本人使用。具体管理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复员退伍军人免费乘车实际产生费用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给予补贴。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区域内复员退伍军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办法,并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产生的费用由各区(市、县)财政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并及时足额发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十、加强对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督查

(三十一)成立市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流程,在20141231日前制定具体方案,确保2015110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二)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对关心和帮助复员退伍军人的政策措施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帮扶复员退伍军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关爱复员退伍军人的浓厚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相关政策措施制作成册,发放给基层单位和复员退伍军人,使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措施家喻户晓。(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双拥模范城(县)的考核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制。市督办督查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要组成督导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一线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帮扶政策措施全部落到实处。对政策落实不力以及工作懈怠、相互推诿、敷衍塞责的单位或个人,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督办督查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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