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发〔2013〕49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3-11-18 | 发布时间: | 2014-03-24 18:16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关于
保留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筑府发〔2013〕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13〕3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行政审批清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函〔2013〕167号)、《关于印发〈2013年贵阳市环境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筑环建办〔2013〕1号)和政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我市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市级行政审批项目88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68项、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优化审批流程,根据本决定规范项目名称,将项目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实行标准化审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贵阳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筑府发〔201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8 项)
2. 市人民 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级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 项)













2013年11月18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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