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南环线“4·11”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

文 号: 筑府函〔2015〕9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5-06-19 发布时间: 2015-07-01 22:12
文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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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函〔201590

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南环线“4·11”非生产

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

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西南环线“4·11”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筑安监呈〔20158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该事故属于非生产经营性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何军,川A361K6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造成44伤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立案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1.市公安交管局南明分局夜间路面巡查不到位,辖区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责令其向市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南明区小碧乡人民政府道路隐患排查不彻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履职不到位,辖区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责令其向市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市水利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西南环线进行道路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进行管理,造成未移交施工道路而通车现实。责令其向市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       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

(一)市公安交管局南明分局要将警力向西南环线等事故高发点倾斜,合理、科学调配警力,加大夜间动态巡查密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路面管控不间断。依法依规对路边乱停乱放、非法营运的车辆进行查处。

(二)南明区小碧乡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排查道路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帐,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管理,增加专职人员,充分发挥“一站一点一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用;进一步强化辖区城市管理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人行道或人行道延伸段停车行为,确保行人安全。

(三)南明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西南环线安全隐患综合治理,明确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管、安监和沿线各乡(镇)、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单位的监管责任,并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路边乱停乱放、非法营运、摩托车随意变道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水利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争取早日完工,按规范进行道路的开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管理。未正式移交前,要加强施工道路安全管理,加强道路巡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以上处理意见由你局负责落实,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20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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