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发〔2014〕3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4-08-07 | 发布时间: | 2014-08-07 08:00 |
| 文件有效性: | 否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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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学前教育发展攻坚
实施方案(2014—2016年)》《贵阳市关于促进民办
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贵阳市关于举办小小
幼儿园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学前教育发展攻坚实施方案(2014—2016年)》、《贵阳市关于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贵阳市关于举办小小幼儿园的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同时,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刚同志7月30日在《贵阳市学前教育发展攻坚实施方案(2014—2016年)》上作出批示:“请各部门各单位抓好落实,下次我听汇报时,一把手亲自汇报,完成落实不到位的要说明情况”。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文新同志批示:“陈刚书记已作批示,我们要认真抓好落实”。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2014年8月7日
贵阳市学前教育发展攻坚实施方案(2014—201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教育立市暨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筑党发〔2014〕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2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入园远”等问题,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4年—2016年,学前教育建筑面积每年增加10%以上,新增建筑面积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幼儿园,每个社区至少有一所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投入每年增长不低于10%。到2016年,各区(市、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85%以上,在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就读幼儿比例达到80%,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二、分年度目标
——2014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77%以上,实现75%的乡(镇)和社区有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评估认定普惠性幼儿园32所,新增公办幼儿园建筑面积6。
——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80%以上,实现87%的乡(镇)和社区有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评估认定普惠性幼儿园46所,新增公办幼儿园建筑面积6。
——2016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85%以上,实现100%的乡(镇)和社区有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评估认定普惠性幼儿园44所,新增公办幼儿园建筑面积6。
三、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各区(市、县)要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分布情况和变动趋势,按照幼儿园的服务半径,科学测算,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中的居住区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强化新建改建居住区幼儿园的配套建设。各区(市、县)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筑府发〔2014〕8号)及相关操作规程,确保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建的幼儿园与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教育部门要做好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接管工作。
(三)大力实施小小幼儿园建设工程。各区(市、县)要根据《贵阳市举办小小幼儿园的管理规定(试行)》,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大力实施“小小幼儿园”建设,以弥补社区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的不足,满足社区幼儿就近入园的需求。鼓励支持农村举办学前教育点,提高农村幼儿的入园率。
(四)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发展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高端幼儿园。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星级评估体系,根据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指标授予相应星级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利用三年时间,按照“四个一批”的要求,全面清理整顿我市无证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
(五)构建规范合理的幼儿园价格体系。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建立公办幼儿园的收费调整机制,放开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区(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黔教民发〔2013〕425号)的具体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市、县)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发改部门密切配合,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有据、合理,坚决制止“一方面享受国家补贴,一方面收取高额费用”的不合理行为。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等为名进行高额收费。
(六)提高办园质量。以规范幼儿园管理为基础,以引进优质幼儿园为抓手,以示范园的提质增量为引领,三年内,全市新增省级示范幼儿园14所,市级示范幼儿园30所,达标改造幼儿园100所,各区(市、县)至少有一所幼儿园与发达地区的幼儿园结成姊妹幼儿园,整体提升我市幼儿园办园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细则、拟定建设计划,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鼓励民办幼儿园发展,配足配齐设施设备,提高幼儿园办园质量。
(二)落实经费投入。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大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市级财政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的目标任务,落实资金安排,纳入财政预算,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每年按10%的增长比例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各区(市、县)结合自身实际相应确定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增长比例。
(三)保障教职工编制。各区(市、县)要拿出有效措施,及时清理富余空置编制,优先用于学前教育,以保障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同时,要研究保育员编制的问题,逐步将保育员纳入编制,配齐补足新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四)建立督查机制。市督办督查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县)学前教育发展的用地保障、编制实施情况等进行专项督查,市政府将学前教育发展完成情况纳入区(市、县)政府及其党政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过程性督导,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
附 件:1.贵阳市2014—2016年建筑面积增长10%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
2.贵阳市小小幼儿园布点情况一览表
贵阳市关于促进民办学前教育
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教育立市暨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筑党发〔2014〕12号),结合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工作
1加强民办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政策措施,改进管理方式。依法落实民办学前教育鼓励、扶持政策,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2完善民办学前教育综合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发改、卫计、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规划、住建、食药监、安监、税务、工商、城管、消防等多部门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依法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探索建立民办学前教育监管服务和综合执法机制,检查、监督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规范民办学前教育准入制度。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贵阳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中有关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内容以及程序进行审批。加大对无证民办幼儿园的清理整顿,三年内,通过采取“提升一批、合并一批、托管一批、关闭一批”的办法,完成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到2016年基本消除无证民办幼儿园。
二、鼓励办园机制体制改革
4深化办园体制改革。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学前教育领域,形成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支持民间投资办园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集团化、混合制等方式办园,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园形式多样化。
5建立分类扶持民办幼儿园机制。鼓励优质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开展对民办幼儿园评估并分类授牌工作,实行民办幼儿园评估分级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收费标准、管理水平及办园规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按优质、普惠、限制等进行分类,根据《贵州省民办幼儿园授牌基本标准》(黔教民发〔2013〕473号)给予评星并授牌。
6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弥补全市学前教育资源总量的不足。各区(市、县)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转发《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管理办法》(黔教民发〔2013〕425号),对本辖区内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普惠性认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重新认定。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申请中央、省、市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项资金补助。各区(市、县)要采取国有民办、民办公助、政府委托等形式鼓励举办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今后三年新建改建居住区移交地方政府的配套幼儿园,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落实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
7加大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力度。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拿出300万元,用于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区(市、县)也相应设立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市级下拨资金要求各区(市、县)作相应的资金匹配。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建设、贷款贴息补贴、改善办园条件、购置设施设备补助等方面。
8支持民办幼儿园合理用地。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需符合《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各级政府按时序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民办幼儿园教育用地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育用地生均标准予以划拨,幼儿园建设涉及的规费予以减免。
9落实民办幼儿园税收优惠政策。对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合理减免相关费用。对民办幼儿园的供水、供气、供电等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
11创新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由当地政府牵头,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幼儿教师,由民办幼儿园提出申请,教育部门委派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具体招聘方案由各区(市、县)政府制定实施。教师管理可参照《贵阳市公办中小学教师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办函〔2014〕21号)实施。
四、落实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
12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财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对幼儿园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幼儿园资产财务的权利。
13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
五、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
14健全民办幼儿园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幼儿园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法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15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民办幼儿园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掌控可能影响幼儿园正常办学的隐患,快速预警,督促幼儿园规避风险,保持平稳运行。完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退出制度,建立民办幼儿园终止和退出机制,维护其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
贵阳市关于举办小小幼儿园的管理规定
(试行)(有效,需修改)
为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入园远”的矛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针对我市一些社区没有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且暂无条件新建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小小幼儿园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或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区(市、县)政府承担办园的主体责任,鼓励民办教育机构或具有办园资质的个体参与举办。
第二条 小小幼儿园办园规模在3个班及以下,每班不得超过30人。
第三条 小小幼儿园的性质为公办或普惠性民办,是社区、乡镇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充形式,不能作为考核区(市、县)政府在社区、乡镇完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建设任务的依据。
第二章办园条件
第四条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小幼儿园,注册资金最低不少于20万元,其中40%为风险抵押金,应长期存于幼儿园基本帐户,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核验。
第五条 小小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建筑与消防规定。周围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且自然采光条件和通风良好。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建筑物、简易建筑物、违章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半地下建筑物等不可作为幼儿园保教活动场所。
第六条 举办小小幼儿园必须房屋产权明晰,租用期或使用期应不少于3年,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房屋、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七条 利用商务或者办公用房举办小小幼儿园,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下;利用住宅楼举办小小幼儿园,应设置在首层。举办小小幼儿园的房屋应具有安全鉴定检测报告,应有符合消防规定的独立疏散通道。
第八条 小小幼儿园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不含食堂面积),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设置卫生间、晨检室(含保健室、观察室)、办公室等。内装修应有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并配足配齐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九条 小小幼儿园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安全、相对固定的户外活动区域,户外活动面积生均不低于。
第十条 小小幼儿园自行开餐的食堂要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具备独立供餐条件的可由具有餐饮服务资质的配餐公司统一配餐。
第十一条 小小幼儿园室内外设施设备应符合《贵州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及《贵阳市小小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要求,保证设施设备环保无毒、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自制玩教具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基本设施设备和玩具、材料配备要求应符合附表规定。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不低于附表的规定。
第三章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小小幼儿园设园长或负责人1名,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学历,有学前教育保教经验或管理经验,年龄应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每班配备教师2名,应具有中职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提供膳食的小小幼儿园每班配备保育员1名,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设专(兼)职保健员1名,具备中职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卫生保健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幼儿园设专(兼)职会计、出纳各1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会计取得职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 提供膳食的小小幼儿园设炊事员1名,应具有《健康证》,并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配备身体健康的专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幼儿园须配备必要的安保防护用具。
第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者、精神病患者或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章保教要求
第二十条 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结合,寓教于乐。
第二十一条 科学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确保幼儿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加强安全、消防、卫生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幼儿入园前应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证》办理入园手续。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举办小小幼儿园,由所在地区(市、县)教育局审批,审批时应明确小小幼儿园性质及级类。
第二十六条 举办小小幼儿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园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园长和幼儿园名称、办园地址、经费来源及数额、经费使用办法、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设施、设备等)、管理体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办园场地证明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园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任命书(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园长上岗合格证书、身份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四)场地证明文件。利用自有办园场地举办幼儿园应当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当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和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园舍面积、租赁期限和租金。
利用商务或者办公用房举办幼儿园的需要提交物业(或业委会)同意办园的证明文件。
利用住宅楼举办幼儿园的应当提供居民委员会、物业(或业委会)同意办园的证明文件。
(五)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报告(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六)消防安全证明。幼儿园的消防行政许可证文件或备案凭证资料。
(七)卫生合格证明文件。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无在园就餐服务的半日制幼儿园,免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全日制幼儿园如无条件设立食堂,需由符合资质的备餐公司配送餐,并提供配送餐协议和配餐公司资质证明。
(八)拟聘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及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区(市、县)教育局对小小幼儿园审批后,抄送市教育局和属地公安分局备案,由公安机关纳入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监管。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小小幼儿园,按照办园性质执行现行公办或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招生简章及幼儿园内公示。
第六章 管理扶持
第二十九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小小幼儿园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区(市、县)政府承担属地举办小小幼儿园工作的领导职责,并成立由教育、发改、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审批机构,负责办园资质的审核。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属地小小幼儿园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小小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教育教学指导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经审批设立的公办小小幼儿园,开办时市级财政按3万元/班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区(市、县)也要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扶持;民办小小幼儿园列入普惠性幼儿园补助范围。
第三十二条 由公办园领办的小小幼儿园,区(市、县)政府应给予相应的人员编制或人员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 小小幼儿园的师资培训纳入教育部门师资培训计划。
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年度考核优秀、办园水平较高的小小幼儿园纳入星级评比范畴,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贵阳市小小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抄送:市编委办。
市公安消防支队。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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