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发〔2014〕2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4-05-12 | 发布时间: | 2014-05-12 08:00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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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贵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2日
贵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有效防范与应对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预警,是指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时,向社会发布警报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公开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信息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第六条预警信息的监管与发布。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布或牵头会商后发布相关行业预警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市维稳办负责监管;公安、国安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判,提出发布的建议和方案,由维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发布。
第七条预警信息的发布条件和预警事项。
预警信息的发布条件: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
发布预警信息的工作事项有:
(一)发布警报并宣布有关区域进入预警期;
(二)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备案与审批相结合的发布制度。
发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发布机关填报《贵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登记表》,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发布有可能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市维稳办报相关市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发布。
各职能部门、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突发性、发展的不确定性及时间的紧迫性等基本特征,一经确定达到预警信息的发布条件,可以先发布,同时按程序报告备案。
第十条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台)、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警示牌、宣传车、电子屏幕或组织人员通过社区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重点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一经同意,负责发布机关将预警信息传送到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媒体发布)、中国移动贵阳分公司、中国联通贵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贵阳分公司、贵阳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管理方等单位,予以发布。
有关单位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信息的传输工作,并做好备案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信息内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发布信息,不得发布过时信息,不得编造、发布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一经宣布进入预警期,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单位要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拟定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不同类别和级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贵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登记表(略)
2.预警信息发布联系方式填报表(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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