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发〔2013〕3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3-06-27 发布时间: 2013-09-16 21:22
文件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

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筑府发〔20133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27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推进力、执行力和公信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简政放权

(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进行清理、规范,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把不涉及政府资金的社会投资项目一律由投资建设审批、核准改为备案。清理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行政许可以及各类机构及其活动认定等非行政许可事项。减少市级的建设项目技术性审查,各部门及其所属技术审查机构实施的技术审查依法由社会中介组织实施。

(二)下放行政管理权限。依法赋予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部分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制订委托下放的管理权限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区(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依法下放。审批事项下放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督查力度,确保提高审批效能。

(三)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现行收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逐项清理,对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执行。实行严格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一律不得征收。涉及直接向群众收费的项目,若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听证,确保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代表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听证代表身份和听证结果要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布。严肃查处虚假听证

(四)缩短办事时限。确保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的50%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必须依法受理,受理事项非因法定事由超过法定时限未办结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事项外,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实行超时默认,一律视为申请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并由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有关手续。加大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再造力度,制定多部门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图,明确各部门办理时序、办结时限,牵头审批的部门要督促配合审批的部门全力加快审批进度,缩短办事时限。清理审批事项的前置性审查,杜绝互为前置条件的审批。对联审联办的非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联审会、联合踏勘的,实行缺席默认,一律视为同意申请人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简化为民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和办事流程,扩大当场办结、即时即办的范围。

(五)精简评比达标表彰和会议活动。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中央文件规定,或者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坚决予以取消;对基层、企业、群众开展的,只减不增。进一步规范节庆活动申报程序,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对需要投入财政资金的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实行目录管理,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一律不得组织开展。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可以通过发文或其他手段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召开会议、举行活动。严禁以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为名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工出资。

二、提升服务

(六)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除工作特殊不能实施外,把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要按照省、市标准化规范抓好落实,实现市、区(市、县)、乡(镇、社区)三级政务服务大厅(便民大厅)的网上联接,推行受理兼审查、审核兼审批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严格实行办理事项审批依据、流程、时限、收费、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公开制,坚决杜绝生、冷、硬、顶、拖现象。

(七)加强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中心建设。2013年将工程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和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交易中心进行。推行阳光交易,交易信息全面公开,杜绝暗箱操作,规范评审专家遴选、抽取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廉政追责制度。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严禁预设倾向性前置条件。严格执行进场交易证明书制度,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不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不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或违规泄露交易信息,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评定,组织、参与、放任、默许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所有招投标程序。集中受理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八)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加强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优化栏目设置,强化政务信息公开、政民互动等服务功能。年内实现市、区(市、县)政府协同办公系统互联互通,非涉密文件、信息原则上通过网络传输。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设有办事大厅的部门,要开设网上办事大厅,扩大互联网办理有关事项的范围,能网上审批的一律上网审批,2013年市级上网审批事项不少于20%,2015年不少于60%

三、改进作风

(九)厉行节约。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2013年压缩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8%用于发展教育,对行政经费压缩情况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实行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报告备案。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依法向社会公开。严禁超标配置和豪华装修办公室,严禁超编、超标购置和超标装饰公务用车,严禁公务接待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晚会。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行政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不得超标准安排会议食宿,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以会议和培训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严禁向企业和基层单位拉赞助、搞摊派。

(十)加强调研。市级领导和其他厅级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的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各区(市、县)、市直各部门、市属企业单位、市属高等院校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个月。要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有针对性地制定帮助发展、办理实事、优化服务、凝聚人心的具体措施,坚持在一线推动发展、实施改革、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十一)狠抓落实。严守政治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不动摇,严厉整治漠视群众的衙门作风、慵懒散慢的不良作风、华而不实的漂浮作风、铺张浪费的奢侈作风,强力推动抓典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专项工作的开展,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十二)言出必行。政府公开作出的承诺必须办到,出台的优惠政策必须兑现。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制度,政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有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确保制定的政策合法并相对稳定,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组织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该废止的一律废止。出台政府失信行为投诉查处办法,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

四、强化监察

(十三)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采取现场巡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廉政约谈、转办督办、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方式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结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管理,确保政令畅通。把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收支等统筹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对违规行为实行警示、通报、问责制度。

(十四)强化行政效能问责。重点对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乱决策、乱作为,在发生重大事件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重要数据,治政不严、管理不力等渎职失职行为,吃、拿、卡、要、贪等腐败行为,以及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损害政府形象和基层、群众、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严格按照《贵阳市党政干部问责办法》、《贵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贵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规定进行问责。

市督办督查局、市监察局要把本规定的执行作为经常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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