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发〔2013〕9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3-12-30 发布时间: 2013-12-30 23:13
文件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预防和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3〕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30日

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的实施意见

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为有效预防和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244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资清欠工作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各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资清欠工作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预防和解决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预防和解决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相关部门配合协作

公安部门要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当年度不批准新的项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列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内容,督促国有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尽快执行办结,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开庭审判。

公安、司法、维稳、应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帮助和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工资拖欠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其他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

(四)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结清尾款;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在建项目,要积极筹措资金予以解决。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必须保证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工程款中优先保证劳务分包款及农民工工资。

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在劳务分包款中优先保证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以上单位和企业在发现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其负责人要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二、加强执法,严格规范,深入治理工资拖欠问题

(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畅通维权渠道,开辟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案件;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向社会信用平台采集单位通报失信企业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建立欠薪案件移交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六)严格规范建设市场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在项目审批时严格审查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报建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与招标文件的监督,严禁业主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其他约定条款中附加垫资条款或变相垫资条款;在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未结清之前,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和产权手续。

对因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其新开工项目招标、施工许可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房开企业资质不进行年审;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房开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房开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款以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视其情节作限制投标资格、停止资质升级增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因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款引发群体性事件,且影响恶劣的外地入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律清除出贵阳市建设市场。

(七)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要发挥制度的预防作用,防止发生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对未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领导,强化考核,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八)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维稳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督办督查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贵阳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协调小组”),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相应部门及单位参加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具体工作措施,深入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九)设立工资清欠日常机构

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办负责领导协调小组和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总协调和总调度。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办要采取电话通知或者书面函告的方式,将发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立即组织力量予以解决。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办的经费支持,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

(十)加强目标考核并严格问责

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各区(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目标管理,细化分解责任,确保责任到人,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办要会同市督办督查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区(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进行督办督查(每年不少于3次),并在全市通报督办督查情况。

监察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督力度,对因不认真履职、工作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等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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