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发〔2013〕1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3-02-28 | 发布时间: | 2013-04-08 00:49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筑府发〔2013〕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28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
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市委九届二次全会和市“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坚持统筹安排、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的原则,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立法,推进政府法制建设,为我市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提供法制保障。经研究,现将市政府2013年的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项目安排
(一)制定项目
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略)
2.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17件)(略)
(二)调研项目
1.地方性法规(4件)序号项目名称调研责任单位1《贵阳市青岩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办法》花溪区政府2《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修订)市残联4《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条例》市城管局、市生态文明委、市水利局
2.政府规章(13件)序号项目名称调研责任单位1《贵阳市地下管线检查井管理规定》2《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3《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规定》(修订)4《贵阳市排水管理办法》市城管局5《贵阳市山体公园建设管理规定》6《贵阳市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市生态文明委7《贵阳市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市旅游产业发展委8《贵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9《贵阳市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管理规定》10《贵阳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11《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修订)12《贵阳市幼儿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市教育局13《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市规划局
(三)其他立法工作
1.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参与做好《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贵阳市城市社区工作条例》、《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相关立法工作。
2.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适时清理现行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与我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创新社会管理等不相适应的规定。
3.实践急需、立法条件成熟、属立法空白点、未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的规章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或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增补列入立法计划。
4.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计划的要求,配合做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为确保2013年政府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各部门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保障任务完成
凡有立法工作任务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将该项工作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本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按立法程序形成的送审稿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按时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因国家、省的政策调整或将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审查或需要撤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送或撤销立法项目,或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计划。
(二)强化起草审查,拓宽立法渠道,确保立法质量
1.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初稿,要理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执法主体等,并站在全市的高度、公正的立场来规范和处理所涉及的问题,坚持权力与责任、义务对等统一。对文稿不成熟的,要充分论证、反复修改;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主动与涉及部门沟通,找准矛盾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对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与市法制局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2.市法制局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前介入,跟踪了解起草工作及执行立法计划情况。对各部门报送的送审稿,要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严格依法审查把关,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起草部门所报送的送审稿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或地方立法相关规定的,市法制局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
3.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基层、管理相对人和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认真分析、比较和论证,使立法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保障民生,使所设置的管理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各部门要加强法制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养,保持立法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立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要适当增加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新形势下政府立法工作的需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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