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函〔2014〕11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4-07-03 | 发布时间: | 2014-08-01 19:28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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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函〔2014〕11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高储—2014G—18(中航黎阳公司
地块)、高储—2004G—17(森瑞管材
地块)、高储—2007S—09(雅光电子地块)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的批复
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
你局报送的《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关于对高新区〈关于实施中关村贵阳科技园核心区金阳园土地储备及一级开发事宜的请示〉的回复报告》(筑土储开字〔2014〕369号)已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高储—2014G—18(中航黎阳公司地块)、高储—2004G—17(森瑞管材地块)、高储—2007S—09(雅光电子地块)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
二、请你中心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55号)要求,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储备合作协议》,与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成本决算审核工作。土地挂牌成交后,按你中心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复同意的审定结果据实结算。
三、请你中心和市财政局按照该地块土地一级实施方案,对高储—2014G—18(中航黎阳公司地块)、高储—2004G—17(森瑞管材地块)、高储—2007S—09(雅光电子地块)土地一级开发进度进行督促,并对地块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该地块在委托时限内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2014年7月3日
(共印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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