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观山湖区“10·11”物体打击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

文 号: 筑府函〔2013〕26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3-12-18 发布时间: 2014-01-16 23:41
文件有效性:

——————————

筑府函2013262

市人民政府关于观山湖区

“10·11”物体打击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

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观山湖区“10·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筑安监呈﹝201343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观山湖区“10·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

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贵州南天电力有限公司施工中,电杆基坑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电杆底端未固定的情况下,上杆进行横担安装作业、工人错误操作造成电杆失稳倾倒。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同意《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贵州南天电力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对施工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力;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置;未按照设计和施工组方案进行施工;现场施工管理混乱,违规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10万元罚款。

2.清镇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并实施工程监理,致使工程质量、安全失去有效监督;未及时上报线路施工资料给供电部门审查,申报相关检查验收;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施工;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违规作业行为纠正、制止不及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10万元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左元安,贵州南天电力有限公司安全员,公司现场安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0.4万元罚款。

2.张江,贵州南天电力有限公司技术工人,负责电杆横担安装工作,在电杆基坑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电杆下端未固定及缆风绳螺帽脱落的情况下,冒险上杆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直接责任人,鉴于他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杨光勇,清镇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现场违规作业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向清镇市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0.5万元罚款。

4.李毅,清镇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负责三联乳业10KV电路新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工作,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施工行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0.2万元罚款。

三、原则同意《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一)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排除隐患后方可施工;必须加强三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做到施工作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危险源和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人员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力度,杜绝违章作业。

(二)建设单位必须立即明确该工程监理单位并督促监理单位强化现场安全监管;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对所辖项目安全管理,按规定对各项目的安全技术资料的及时报审,验收,督促施工企业批准的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要督促施工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施工过程监控,杜绝施工单位违章施工现象。

(三)工程监理单位必须迅速进入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落实监理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监督、监控工作,及时制止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以上处理意见由你局负责落实,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2013年12月18

原创文章,作者:市政府办公厅,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1940.html

(0)
市政府办公厅的头像市政府办公厅
上一篇 2014年1月16日 下午11:39
下一篇 2014年1月16日 下午11:44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