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发〔2012〕5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2-07-17 发布时间: 2012-07-17 17:07
文件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2〕5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阳市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阳光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招投标、政府性采购、土地交易、矿权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性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政府主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服务、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及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第五条市阳光交易中心具体职能为:

(一)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公共资源的登记(报建)、报名、公告、公示进行审核发布;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见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市场准入等有关制度;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开标、评标资料和现场影音等资料的存储和归档;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三)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和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负责交易纠纷的协调与投诉受理并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招标代理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诚信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入市阳光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根据需要在市阳光交易中心设立监管办公室。

监察、检察机关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交易监督职责、交易监督人员执法行为、市阳光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交易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本市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进入市阳光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依法按规定不在市阳光交易中心交易的除外):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水利、交通、桥梁、园林绿化、信息、供水、供气、设备安装、管道线路、市政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政府采购类(含药品、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类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包括司法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等需要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及经批准需进入交易平台转让的采矿权);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产权交易类项目: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和产权转让;

(五)国家战略储备类项目:国有粮食、油料等重大涉及民生物资的采购;

(六)文化、广告传媒及版权类项目: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会展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包括文体(会展)活动冠名权、特许性经营场所经营权和文字、美术、摄影、音乐、影视、动漫、游戏、设计、艺术及软件等版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以及与版权相关权益的交易;

(七)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类的经营性项目:供水、供气、公交、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公用设施冠名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城市公交线路、道路客运线路和出租汽车营运权等;

(八)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类项目,包括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九)其他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的交易业务。

第八条交易项目的信息除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外,并应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及市阳光交易中心发布。项目业主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信息内容必须相同。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现场(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评标(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审)等活动,必须在市阳光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市阳光交易中心应当为所有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由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样式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书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发出,依法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和市阳光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市阳光交易中心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市阳光交易中心应及时将交易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违纪违规行为等转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十三条市阳光交易中心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招标代理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进入市阳光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

单位或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监察等部门应当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各类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管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市阳光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市直各部门、各区(市、县)、高新区、金阳新区不得另行再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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