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常规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25〕6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5-12-30 发布时间: 2026-01-21 16:12
文件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

常规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5〕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城市常规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城市常规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

为科学规范我市公交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运营成本与收入的核算工作,激励公交企业加强运营管理、降本提质增效,推进公交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3〕25号)、《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25)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制度,科学开展公交企业运营成本与收入核定工作,督促公交企业提高管理效益,提升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资金绩效。

第二条  公交运营成本规制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激励性、精细化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管理办法》界定的公交企业。

第二章  规制成本与收入构成

第四条  规制成本包括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等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具体按照以下十二项进行归集并规制: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二)能源消耗费;

(三)固定资产折旧;

(四)维修费;

(五)轮胎消耗费;

(六)保险费;

(七)事故损失费;

(八)安全生产费;

(九)其他直接运营费;

(十)管理费用;

(十一)财务费用;

(十二)税金及附加。

其中,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构成直接运营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期间费用。

第五条  公交企业发生的以下成本费用不纳入城市常规公交运营规制成本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化公交线路的成本支出;

(二)非公交业务相关成本支出;

(三)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支出;

(五)公益性捐赠支出;

(六)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六条  规制收入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所得的客运票款收入。

第三章  规制成本与收入核定

第七条  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核定

人员工资是指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范围内的公交企业职工与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企业承担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等支出,包括公交企业为职工与管理人员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

(一)人员工资核定。人员工资按照驾驶员工资、维修业务人员工资、其他人员工资分别核定,并核定人员工资上限,不超过上限部分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人员工资上限=核定驾驶员数×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0%+(核定维修业务人员数+核定其他人员数)×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式中:

1.核定驾驶员数=公交线路驾驶员工作总时长/驾驶员年度工作时长1880小时。公交线路驾驶员工作总时长是按照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执行的规制年度全部城市常规公交线路公交车辆运营总时长(包含驾驶员合理准备工作时长)。其中,规制年度政府保障类线路公交车辆运营时长严格按照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核定;规制年度政府激励类线路公交车辆运营时长按照不超过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要求运营时长的105%据实核定。

2.核定维修业务人员数=核定驾驶员数×0.1。若公交企业成立市场化经营汽修公司,且维修费核定包含维修工时费时,则核定维修业务人员数同步归零。

3.核定其他人员数=核定驾驶员数×0.45。

4.实际各类人员数不超过上述核定值的,按照实际人员数计算职工人数;实际各类人员数超过上述核定值的,按核定值计算职工人数。

(二)工资性支出核定。工资性支出不超过上限部分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工资性支出上限=上年度核定人员工资×工资性支出比例

式中:工资性支出比例分为社保费比例、住房公积金比例及其他工资性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比例三类。社保费比例按照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企业缴纳比例据实核定;住房公积金比例按照不超过12%据实核定;其他工资性支出比例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比例,分别按照不超过14%、2%、2.5%据实核定。

第八条  能源消耗费核定

能源消耗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所消耗的天然气、电力等能源支出费用。按照天然气车型、混合动力车型、纯电动车型进行分类,单车统计建账。

能源消耗费=天然气车型公交车能耗费+混合动力车型公交车能耗费+纯电动车型公交车能耗费

(一)天然气车型公交车能耗费核定。天然气车型公交车能耗费不超过上限部分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天然气车型公交车能耗费上限=天然气车型公交车天然气百公里消耗标准×核定天然气车型公交车运营载客里程/100×企业采购天然气单价

式中:

1.天然气车型公交车天然气百公里消耗标准=上年度天然气车型公交车天然气消耗总额(单位:立方米)/上年度天然气车型公交车运营载客里程(单位:百公里)。

2.核定天然气车型公交车运营载客里程=∑(规制年度公交线路天然气车型公交车辆运营上下行趟次×公交线路长度)。规制年度公交线路天然气车型公交车辆运营上下行趟次是按照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执行的各条公交线路中天然气车型公交车辆上行、下行的运营趟次。

3.企业采购天然气单价是指规制年度公交企业采购天然气实际单价的平均值,不应超过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二)混合动力车型公交车能耗费核定。混合动力车型公交车能耗费不超过上限部分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混合动力车型公交车能耗费上限=混合动力车型公交车天然气百公里消耗标准×核定混合动力车型公交车运营载客里程/100×企业采购天然气单价

式中:

1.混合动力车型公交车天然气百公里消耗标准=上年度混合动力车型公交车天然气消耗总额(单位:立方米)/上年度混合动力车型公交车运营载客里程(单位:百公里)。

2.核定混合动力车型公交车运营载客里程=∑(规制年度公交线路混合动力车型公交车辆运营上下行趟次×公交线路长度)。规制年度公交线路混合动力车型公交车辆运营上下行趟次是按照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执行的各条公交线路中混合动力车型公交车辆上行、下行的运营趟次。

3.企业采购天然气单价是指规制年度公交企业采购天然气实际单价的平均值,不应超过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三)纯电动车型公交车能耗费核定。纯电动车型公交车能耗费不超过上限部分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纯电动车型公交车能耗费上限=纯电动车型公交车电能百公里消耗标准×核定纯电动车型公交车运营载客里程/100×企业电能结算单价(含服务费)

式中:

1.纯电动车型公交车电能百公里消耗标准=上年度纯电动车型公交车电能消耗总额(单位:千瓦时)/上年度纯电动车型公交车运营载客里程(单位:百公里)。

2.核定纯电动车型公交车运营载客里程=∑(规制年度公交线路纯电动车型公交车辆运营上下行趟次×公交线路长度)。规制年度公交线路纯电动车型公交车辆运营上下行趟次是按照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执行的各条公交线路中纯电动车型公交车辆上行、下行的运营趟次。

3.企业电能结算单价(含服务费)是指规制年度公交企业纯电动车型公交车实际充能结算单价(含服务费)的平均值。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核定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所需的运营车辆、企业自有场站、车间、行政用房等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相关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的折旧费据实核定。其中,运营车辆折旧年限应为8年。

(二)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的净损失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三)公交车新增、更新购置数量和单车采购规格、预算应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出资人核定批准,并向市交委、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报备。

第十条  维修费核定

维修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所发生的维修材料费和维修工时费(维修工时费纳入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的不计费)。按照天然气车型、混合动力车型、纯电动车型进行分类,单车统计建账。维修费不超过上限部分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维修费上限=∑(各车型维修费标准×核定各车型运营载客里程/1000)

式中:

1.各车型维修费标准=前三年按车型分类统计的维修费总额(单位:元)/前三年对应车型的运营载客里程总和(单位:千公里)。

2.核定各车型运营载客里程=∑(规制年度公交线路按车型分类统计的公交车辆运营上下行趟次×公交线路长度)。规制年度公交线路按车型分类统计的公交车辆运营上下行趟次是按照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执行的各条公交线路中按车型分类统计的公交车辆上行、下行的运营趟次。

第十一条  轮胎消耗费核定

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所发生的轮胎更新和修补等费用。按照天然气车型、混合动力车型、纯电动车型进行分类,单车统计建账。轮胎消耗费不超过上限部分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轮胎消耗费上限=∑(各车型轮胎消耗费标准×核定各车型运营载客里程/1000)

式中:

1.各车型轮胎消耗费标准=前三年按车型分类统计的轮胎消耗费总额(单位:元)/前三年对应车型的运营载客里程总和(单位:千公里)。

2.核定各车型运营载客里程=∑(规制年度公交线路按车型分类统计的公交车辆运营上下行趟次×公交线路长度)。规制年度公交线路按车型分类统计的公交车辆运营上下行趟次是按照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执行的各条公交线路中按车型分类统计的公交车辆上行、下行的运营趟次。

第十二条  保险费核定

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所发生的车辆交强险、商业险、公交场站必需财产险等保险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的车辆交强险、商业险、公交场站必需财产险等保险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事故损失费核定

事故损失费是指公交企业在提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过程中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赔偿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事故损失费不超过上限部分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事故损失费上限=前三年事故损失费总额的平均值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核定

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所发生的用于维持与提升公交运营安全水平的合理必要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运营车辆附属安全设备和完善、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安全防护用品、检查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设施和设备检测检验费等。安全生产费不超过上限部分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安全生产费上限=上年度常规公交运营票款收入×1.5%

第十五条  其他直接运营费核定

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所支出的其他直接运营必要成本费用,包括运营车辆租赁费、场站租赁费、自有场站设施维护维修费、场站水电费、后勤保障服务费(包括安保服务费与保洁费)、劳务派遣费、劳动保护费、辞退福利、无形资产摊销等。其他直接运营费不超过上限部分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其他直接运营费上限=其他直接运营费标准×核定运营载客里程/1000

式中:

1.其他直接运营费标准=前三年其他直接运营费总额(单位:元)/前三年运营载客里程总和(单位:千公里)。

2.核定运营载客里程=∑(规制年度公交线路公交车辆运营上下行趟次×公交线路长度)。规制年度公交线路公交车辆运营上下行趟次是按照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年度运营实施方案执行的各条公交线路中全部公交车辆上行、下行的运营趟次。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核定

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所间接支出的成本费用,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支出的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不含场站水电费)、公务车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招待费等,不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具体成本费用项目归集由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会计核算制度认定。管理费用不超过上限部分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管理费用上限=核定直接运营成本×1.5%

第十七条  财务费用核定

财务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所筹集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财务费用按照与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直接相关的实际贷款数额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据实核定。

第十八条  税金及附加核定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所产生的税金及附加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贵州省相关政策要求计提和支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党组织工作经费两项。税金及附加按照实际支出据实核定。

第十九条  规制收入核定

规制收入按照公交企业为提供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所得的客运票款收入据实核定。

第四章  政府保障类线路直接运营成本与收入核定

第二十条  政府保障类线路直接运营成本核定

政府保障类线路直接运营成本=政府保障类线路单独核定成本项目费用+政府保障类线路分摊核定成本项目费用

式中:

1.政府保障类线路单独核定成本项目费用是指政府保障类线路的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维修费、轮胎消耗费、事故损失费。

2.政府保障类线路分摊核定成本项目费用是指政府保障类线路的固定资产折旧、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按照政府保障类线路配备的公交车辆数量占所有公交车辆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核定。

政府保障类线路分摊核定成本项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政府保障类线路配备公交车辆数量/所有公交车辆数量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保障类线路票款收入核定

政府保障类线路票款收入按照政府保障类线路客运票款收入据实核定,按照线路单车统计建账。

第五章  政府激励类线路直接运营成本与收入核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激励类线路直接运营成本核定

政府激励类线路直接运营成本=政府激励类线路单独核定成本项目费用+政府激励类线路分摊核定成本项目费用

式中:

1.政府激励类线路单独核定成本项目费用是指政府激励类线路的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维修费、轮胎消耗费、事故损失费。

2.政府激励类线路分摊核定成本项目费用是指政府激励类线路的固定资产折旧、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按照政府激励类线路配备的公交车辆数量占所有公交车辆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核定。

政府激励类线路分摊核定成本项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政府激励类线路配备公交车辆数量/所有公交车辆数量

第二十三条  政府激励类线路票款收入核定

政府激励类线路票款收入按照政府激励类线路客运票款收入据实核定,按照线路单车统计建账。

第六章  市场化公交线路成本与收入核定

第二十四条  公交企业直接运营并报备市交委的市场化公交线路,其运营成本与收入不纳入城市常规公交运营规制成本范围。在按照本办法进行城市常规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前,应扣除市场化公交线路的成本支出。

第七章  成本规制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公交企业于规制年度次年4月底前按照本办法,根据年度财务审计核实的财务数据形成运营成本自查报告,并对每项信息说明对应数据来源,供有关部门核实。公交企业报送自查报告时,同步提供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人员、车辆台账。

第二十六条  市交委、市财政局于规制年度次年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规制年度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进行审计与核定,于规制年度次年6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规制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基准年为2025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市交委负责解释,涉及其他部门法定职责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内容由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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