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发〔2011〕3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1-05-10 | 发布时间: | 2011-05-10 17:05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
筑府发〔2011〕3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2011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贵阳市2011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一、具有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金阳新区和高新开发区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或单身人员;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的家庭或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如下:
(1)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含);
单身人员月收入低于2250元(含)。
(2)住房困难标准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庭或单身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持《居住证》的家庭或单身人员在本市无私有房屋。
二、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公租房△ 申请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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