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发〔2010〕7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0-10-10 发布时间: 2010-10-10 22:10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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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日

贵阳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安全标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建设,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依法加强安全监管,为我市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先进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坚决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或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有效的管理措施、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更加严厉的责任追究,着力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继续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有效防范较大事故,着力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到2015年,安全生产相对控制考核指标达到全省较好水平;2020年前,在全省率先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打好坚实基础。

四、组织机构

成立以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为副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市金融、证券、电力管理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各区(市、县)、金阳新区管委会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本行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文件和黔府发〔201013号文件的相关工作。

五、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遵守《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装备、安全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标准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要逐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主管行业部门分工负责,并督促企业落实。)

2.建立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责任体系,层层明确和落实安全责任及目标管理、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组织、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申报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经营,不安全不施工、不安全不使用,坚决杜绝“要钱不要命”的行为发生。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3.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企业要建立和切实落实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企业、车间(分厂)、班组和岗位安全检查责任。特别要建立班组的班前、班中、班后以及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的安全检查制度,并对检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4.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1)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的领导人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切实做到“班班见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一同下井、一同升井。企业现场带班领导要切实负起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记录和交接。

2)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或不按规定填写带班记录等情况,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严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及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5.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企业要切实防止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严格检查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及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6.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令第16号)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062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督促整改、整改销号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企业要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整改制度,并及时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安监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企业要按要求报告治理进度、治理结果等情况。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企业不得复产。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及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市监察部门配合。)

7.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投入制度。企业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确保足额的安全投入。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事故隐患评估、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和监控、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工负责。)

8.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高危行业(领域)特点,推行企业内部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大奖惩兑现力度,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落实工伤待遇。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9.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包括安全监控、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防火、排水、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不得投入使用。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分工负责。)

10.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制度。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及标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积极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

1)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煤矿企业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2)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201111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尾矿库,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4)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动态达标或没有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及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11.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切实落实有责必有权、用权必担责的措施,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的重大隐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2)鼓励员工进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实行本行业、本专业、本工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或修订。对实施作业许可管理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和落实现场监督。要加强地下矿山设备安全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井输电线路通过易燃、可燃材料部位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总工会及市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2.严格执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并结合本企业特点制订和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和安全资格证书上岗。企业全体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使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凡存在不经安全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及市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大力培养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不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试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最低文化程度的准入制度。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配合。)

3)企业要定期或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及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总工会及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13.完善和严格执行企业应急管理。企业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管理办法,并注重与市、县、乡政府有关应急预案衔接和社会应急组织体系相对接。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和风险分析,积极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预警。每年汛期前,所有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商场、学校、歌舞厅、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适时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应急逃身知识的宣传教育。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14.严格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预警制度。企业应严格执行《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黔府办发〔200977号),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要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苗头时,企业应当立即预警预报,组织撤离人员、停止设备运行、停止生产作业、加强监控,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扩大。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15.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完善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措施,认真普查和上报职业危害情况;要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治疗职业病。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1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应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企业员工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切实履行承诺并自觉接受监督。同时,要组织全体员工就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向企业作出承诺,并认真履行承诺。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17.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11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及市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18.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董事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董事长、经理、矿长)。对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由市安监局向市工商局通报。市安监局、市工商局负责及时吊销安全资格证和变更有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及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9.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并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统一管理和协调。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0.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要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牵头,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及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1.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由市安监部门向有关部门及金融、证券机构通报,相关部门和金融、证券机构在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将有关情况提供给银行作为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及金融、证券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职责

22.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

1)要牢牢把握中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规划、同实施。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编制好市和各区(市、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明确规划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进度要求和项目支撑。通过规划编制争取更多的安全生产资金和项目支持,为“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打好基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安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及市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落后产能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和产业重组的步伐,推动企业组建集团公司,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的企业,坚决关闭不符合产业布局或污染环境或浪费资源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基础和安全保障能力。到2011年底,全市要关闭现有煤矿数量的1/3;到2012年底,再关闭剩余数量的1/3。力争在3年内逐步关闭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全市保留25家左右的30万吨、规模较大、机械化开采、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煤矿。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23.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按国家和省的安排部署,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淘汰。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4.严格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安全隐患由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在相应的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有典型代表性的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予以公告,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及市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5.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0号)精神,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金阳新区管委会,安全监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明确打击重点、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协调配合有效地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积极探索并建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工作体制机制,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工作形成常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切实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及市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目标考核及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黔府办发〔201063号)的规定,结合年初市政府与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行业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和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年终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目标进行绩效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的应用,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目标考核结果与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年度综合目标任务考核结合起来,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或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或市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黔府办发〔20105号)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及时约谈,进行问责谈话。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牵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及市有关主管行业部门配合。)

27.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挂牌督办制度。

1)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事故企业责任人和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发生超过控制指标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及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行业部门配合。)

2)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凡在20101130以后尚未批复结案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负责查处事故的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要将事故调查报告等全案材料送市安委办,按照案件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事故原查办单位。原查办单位应按审查意见及时批复、结案,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批复结案事故的处理情况,要向市安委办书面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安委办督办审查的事故,有关事故查办单位不得批复、结案。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牵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2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工作体系。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0号)、《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黔府办发〔201028号)和《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黔安〔20105号)的相关规定。2011年,要研究制定《贵阳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市安委会办公室的议事协调作用,进一步强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住建、工信、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牵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9.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要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要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办发〔201019)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监管和执法机构的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安全监管机构要有编制、有人员、有装备、有办公场所。要采取送出去、请进来、业务交流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素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确保安监执法机构装备适应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并不断更新,着力提升安监执法机构执法装备水平。要强化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管职能,采取帮扶和委托执法等形式努力提高基层一线安监机构的监管工作、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要认真执行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切实贯彻《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黔安〔20107号)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的通知》(筑府办通〔2010113号)精神,认真落实产煤区(市、县)的县、乡干部“包保”煤矿安全和向煤矿派出工作组,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监管第一道防线能运转正常、监管有效。积极探索其他高危行业的现场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切实把好安全监管第一关。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及市有关部门配合。)

30.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1)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强制推行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面健全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2012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国有重点煤矿全部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2013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工作。要大力提高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

(责任单位: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配合。)

2)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的,要书面报告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电力及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3)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4)积极推进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5)加快全市道路运输动态监管系统建设,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01012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企业,要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未安装的车辆停止营运。

(责任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发展委及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6)渔船、运输船、旅游船、客运船要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责任单位:有水域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牵头,市二湖一库管理局、市旅游发展委及市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7)要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水平。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科技局等市有关部门配合。)

31.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的、具有独立责任承担能力的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评审或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实行相关从业人员的黑名单公告制度,降低或取消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资质。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3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要督促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和管理平台建设,积极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将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及水上交通安全巡航、救助及相关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作为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主要力量。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完善市应急通讯保障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投入和补偿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安监局牵头,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配合。)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33.加强组织领导。县、乡两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既要对所分管领域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到管人、管事与管安全相结合。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安全生产重要情况、重大问题,支持和促进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县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和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问题,切实做到以工作保目标、以目标保安全、以安全促转变,督促工作任务按进度完成。要严格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每季度要向社会通报一次事故控制指标实现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牵头,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3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和省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央和省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任何企业不得设置障碍或拒绝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管,对阻挠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的单位要依法依规处罚。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牵头,市安监局及市有关部门负责。)

35.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要引导企业培育安全文化,积极把先进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区、市)”、“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和“安全诚信企业”等活动,要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的做法,积极推广典型,提炼、归纳先进经验和先进做法并形成制度,努力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的“五进”活动,并不断探索和更新活动形式、活动内容,讲求实效,提高活动参与率,增强互动性,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牵头,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36.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结合治理”方针,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尤其要做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开办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题栏目,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曝光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断增强广大公众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认真组织开展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创新活动形式,进一步贴近企业、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强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意识,广泛组织和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开展“安康杯”和创建“安全生产岗”,“青年示范岗”等群众性活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协会、中心等各类中介机构和组织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37.畅通渠道,加强群众和社会监督。强化社会和群众监督,调动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维护自身权益。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网站平台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县两级安监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保持监督渠道畅通。市、县两级财政要每年安排专项奖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是新形势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途径和举措。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管委会和市有关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奖罚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各有关单位,要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做好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工作措施或工作方案,明确和落实工作任务、工作机构、工作进度和工作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带倾向性苗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行业),特别是本实施方案的牵头单位制定的实施本方案的工作措施或工作方案要于20101230日前报市安委办。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本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要及时下达督办通知,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对敷衍塞责、走过场搞形式等工作不负责任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排除障碍,确保本实施方案的落实;凡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从严查处。

(四)加强信息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实施本实施方案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动态,按季度向市安委办书面报告实施情况,重大事项可随时反映,并于每年75日前和次年元月5日前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

主题词:企业安全生产△方案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10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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