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生态文明(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发〔2010〕5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0-08-03 发布时间: 2010-08-03 17:08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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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生态

文明(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四次、八次全会和市社区建设“1+6”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以开展三创一办活动为契机,在近年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创建生态文明社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民政部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222号)和《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试行)》(民发〔2008142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在全市开展建设生态文明(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每个人都应该做、每个人都能做、每个人都能做出贡献的理念,积极倡导节能环保的消费模式,为居民营造干净、整洁、卫生的生活环境,并于今年下半年在全市命名表彰一批建设生态文明(和谐)社区示范单位。现就创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四次、八次全会精神。在全市社区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的基础上,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三创一办活动,通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等方式,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和谐)社区建设,为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

开展创建活动,要注意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实现市、区(市、县)、街道、社区联动。

(一)重点突出,分级创建。创建活动的重点是社区。示范街道要达到示范街道指导标准(试行)。社区工作队伍健全,社区工作者待遇有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街道重点抓社区,市、区(市、县)重点抓街道。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建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选择一些不同区域、不同条件的社区、街道作为候选示范点,培育多类型的典型。既要抓工作基础好的单位,也要抓基础薄弱的单位;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以推动生态文明(和谐)社区建设整体工作上水平。

(三)严格标准,动态管理。创建活动要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先进,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对拟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要严格考核,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和检查验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已命名表彰的单位要参加下一轮评选,使创建活动充满活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四)注重结合,务求实效。创建活动要与当前的三创一办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扎实抓好整脏治乱工作,动员和组织广大居民保护生态环境,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创建活动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充实创建活动的内容,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整合资源和力量,创造性地推动工作。

三、申报范围

在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达到生态文明(和谐)社区示范街道标准,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的街道和社区,皆可申报。

四、申报标准

参加申报生态文明(和谐)社区的示范单位必须达到《贵阳市生态文明(和谐)社区测评标准(试行)》、《贵阳市生态文明(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指导标准(试行)》。

五、申报程序

(一)自检申报。参与申报生态文明(和谐)社区的单位和申报示范街道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贵阳市生态文明(和谐)社区测评标准(试行)》或《贵阳市生态文明(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指导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自检,并在此基础上,向各区(市、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二)考察推荐。各区、市、县民政局按照标准,对申报的街道和社区逐一进行考核,在坚持标准、好中选优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申报表(一式二份),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连同申报材料于20101115日前报市民政局。

(三)检查验收。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检查验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命名表彰。2010年底对确认的生态文明(和谐)社区示范街道予以授牌表彰。

附:1.贵阳市生态文明(和谐)社区测评标准(试行)

2.《贵阳市生态文明(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指导标准(试行)》

3.贵阳市生态文明(和谐)社区申报表

4.贵阳市生态文明(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申报表

八月三日

主题词:民政生态文明社区活动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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