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规章目录和文本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20〕8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1-10 14:30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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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20〕8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规章

目录和文本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政府规章目录和文本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政府规章目录和文本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政府规章目录和文本动态管理,建立动态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制定的政府规章的目录和文本内容,根据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规章目录和文本实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制度,坚持规范、准确、有序、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监督政府规章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工作。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规章目录和文本的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相关要求,做好政府规章目录和文本的动态化、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依法制定的政府规章,除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布外,所有规章的目录和文本还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布。

市人民政府、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方便查询的方式,公布政府规章目录和文本。

第六条  政府规章动态化、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规章名称、文本内容、施行时间、是否有效、修改时间、废止时间等要素。

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规章,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布和备案,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一)新制定的政府规章,应当自规章登报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增加相应文本内容,并将规章文本上传至市人民政府和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

(二)修改的政府规章,应当及时按照规章修改决定更新规章文本内容,并将市人民政府和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对应的规章文本内容进行替换,注明具体修改时间;

(三)废止的政府规章,应当自规章废止决定登报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对应规章名称的醒目位置标注“已废止”“失效”字样和废止时间。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本部门或者单位门户网站公布政府规章目录和文本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电子文档,根据政府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并留存历史文档备查。

第九条  政府规章汇编、翻译工作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5年对现行有效政府规章进行1次汇编。印制成册的政府规章,应当分发各级各部门各单位。

汇编、翻译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对政府规章进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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